20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人口販賣


23 Jun 2013

打擊人口販子 我國有待提升(第1篇)

報導:潘有文
圖:受訪者提供、MPI、互聯網
《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全球有2700萬人是人口販賣受害者,數量相當于馬來西亞的人口!想像得到嗎?好像我國人口一樣多的人,是現代版賣豬仔!  11年來,美國國務院頒佈的《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大馬三度列入黑名單(第三級),近3年處在第二級觀察名單(Tier 2 watch list),反映大馬雖然在打擊人口販賣上有所努力,但還未能夠達標。
 販賣人口像一場現代奴役大作戰,唯有各國政府和人民(包括我國)提升這方面意識,才能改變許多人的命運……
萬納克阿南普魯姆(Vannak Anan Prum)是一名柬埔寨人,因為想要賺取更多收入改善生活,決定到其他國家工作;但,他賺錢不成,反而成了人口販賣受害者!
 2005年,他誤上賊船,一名勞工中介把他騙到泰國漁船上當奴工,這一呆就是4年,期間,他過著挨餓和被虐待的非人生活。
 2009年某日,漁船駛到我國東馬一帶海域,他和另一個受害者找到逃生機會,一起跳下海游了約4公里,終于遊到岸上,希望得到協助返回柬埔寨。
 未料,一名官員卻把他轉賣到一個油棕園,又當了幾個月勞工;數個月后,他和一名工人發生口角,雙雙遭執法單位扣留。
全球增長最快
 這次的拘押,讓他有機會與大馬和柬埔寨非政府組織人員聯系,在他們協助下,才回到了柬埔寨。
 經過人口販賣的洗禮,他決定致力反人口販賣,這讓他成為《2012年人口販賣報告》中,獲得表揚的英雄之一。
 在全球64個國家的人口販賣個案中,大馬和其他東亞國家的人民是主要受害者,萬納克在泰國和大馬的經歷,除了反映亞洲,尤其是東亞嚴重的人口販賣問題,也顯示人民和官員不重視和不瞭解人口販賣,間接助長這項活動。
 我國法律學者兼柔佛工藝大學客座教授沙烈布昂(Professor Salleh Buang)表示,人口販賣是全球增長最快的“犯罪行業”,估計全球的利益介于50億(約150億令吉)至90億美元(約270億令吉)。
 生活水平較差的地區、少數民族、離家出走者,以及流離失所的難民,皆是人口販子鎖定的目標,將這些人販運到不同國家,賺取暴利。
大馬榜上有名
 “這些受害者會被賣到哪裡?最常見的目的國家是泰國、日本、以色列、比利時、荷蘭、德國、意大利、土耳其和美國。”沙烈布昂這么表示。
全球人口販子愛以上述國家為輸入目標,至于東亞區域方面,馬來西亞與泰國是區域內數一數二的輸入國,受害絕大部分來自東亞。
 沙烈教授引用人口販賣網站(Humantrafficking.org)資料指出,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緬甸、中國、印度、尼泊爾、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等,在人口販賣市場上,各自扮演著人口輸出國和輸入國的角色,大馬屬于后者。
 沙烈教授表示,這些人進入我國,男女皆需出賣勞力,不少女生被迫出賣肉體,償還雇主聲稱欠下的債務。
 對人口販子來說,人口販賣具有無限商機,全球逾70億人口,為他們創造了太多可能。
 這對全球各國的社會發展,卻是一種無形傷害,除了損害人民權益,也造成社會不安,同時影響國家形象。因此,打擊人口販賣已刻不容緩!
婦女小孩皆成目標
 人口販賣活動中,婦女成了最大的受害群體之一! 
 “粗略估計,每年約有70萬至200萬名婦女成為跨國人口販賣的受害者,平均每分鐘超過一人遭拐賣。”沙烈布昂教授這么表示。
 還有另一個令人髮指的事實,即小孩成了人口販賣的“主角”之一;沙列布昂指出,估計每年有120萬名兒童,落入人口販子手中。
 今年,歐盟公佈“全球人口販賣地圖”報告,指亞太地區的人口販賣情況最為棘手。
 該報告引用國際勞工組織2012年6月的數據,指在全球2090萬被強迫勞動和遭性剝削的人數中,亞太地區受害者就佔了其中56%。
 四肢健全的男性,掉入人口販賣的陷阱后,出賣勞力為無良雇主工作,人口販子得到一大筆金錢,雇主也得到大量勞力,賺取更多收入,但這些勞工們大多數分文未得。
打擊不力或受制裁
 美國國務院自2001年開始,每年推出《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將全球各國打擊人口販賣的情況,分為四個級別,即第一級(Tier 1)、第二級(Tier 2)、第二級觀察名單(Tier 2 Wacth List),以及第三級(Tier 3,黑名單)。
 我國第一年被列入黑名單,隨后表現起伏,今年已是連續第三年列入第二級觀察名單。
 2008年,美國修正其《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條款,任何連續兩年處于第二級觀察名單、而且第三年仍列入同一級的國家,下一年將自動降至第三級黑名單。
 除非,美國國務卿同意有關國家制定的打擊人口販賣書面計劃,才能繼續列在第二級觀察名單;但,美國國務卿只能豁免有關國家降級兩年,第三年必須升至第二級,否則須降至第三級。
 我國近三年皆處于第二級觀察名單,已處于上述狀況;如果列入第三級,可能面對美國一些懲罰,面對非貿易制栽和失去美國一些協助。
人口販賣與走私人口有別
 人口販賣(Trafficking in persons)和走私人口(Smuggling of migrants,也稱非法移民或偷渡)不能混為一談,美國《2000年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給予前者的定義,包括非自願奴役、奴役、或類似奴役、債務束縛和被逼勞作。
 換句話說,人口販賣受害者沒有基本人權,人身自由受限,甚至遭虐待。
 至于走私人口或非法移民,他們得到完全的自由,僅是透過無證工作取得收入,以及償還給中介,偷渡進入其他國家的費用。
 《2007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分開各國人口販運和走私人口起訴與定罪數據,即說明兩者之間的差別。
《2012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東南亞10國等級分佈
 第二級:(7國)
 新加坡、印尼、越南、汶萊、菲律賓、柬埔寨、寮國
 第二級觀察名單:(3國)
 泰國、馬來西亞、緬甸 
受害者被逼勞作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許多行業需要人力,勞工需求龐大,政府需要引進大量外勞;人口販子也看準這點,通過人口販賣,拐帶人口進入我國,並且強迫他們勞作!
 沙烈布昂教授表示,我國非政府組織“婦女力量”(Tenaganita)報告顯示,大馬人口販賣受害者中,約有65%是被逼勞動者。
 即是說,這些受害者並不願意在指定的行業工作,而是逼于無奈才就範,更像是一個奴隸。
 教授指出,被逼勞作的領域,一般是在農業、建築工地、漁業、食品加工業、食品服務等,甚至一些受害者被逼行乞,以及進行毒品交易。
 被逼勞作的方式,並不局限在我國,放眼牽涉人口販賣的地區皆準,這些受害者只能默默遭受壓迫,直至找到機會逃出魔掌為止。
全球執法數據(2007至2011年)
起訴(宗) 定罪(宗)
  人口販賣(走私人口)
2007 5682(490) 3427(326)
2008 5212(312) 2983(104)
2009 5606(432) 4166(335)
2010 6017(607) 3619(237)
2011 7909(456) 3969(278)



人口販賣或走私人口 ? 三因素缺一不可!(第2篇)


報導:潘有文
 “人口販賣?不就是把人賣掉啦!”
 這個答案只對了一半,因為它需要一些關鍵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只屬于勞動剝削、從事性服務,或走私人口,而非人口販賣。
 即使是執法人員,也未必能確認人口販賣案件,對于一般人來說,更是霧裡看花,分不清楚人口販賣和走私人口的差別。
 從發生在本地的數個人口販賣個案,讓我們一起來厘清這個觀念!
個案一
國籍:柬埔寨
類型:不付薪資
柬埔寨女生珍貝(化名)初到大馬時,持有工作準證,她和許多來馬工作者一樣,期待在大馬掙得收入,改善家庭生活狀況。
 但是,她卻遇上了無良雇主,每天凌晨4時,當其他人還在夢鄉,她就要起床幹活。
 她是雇主家中唯一的女僕,需要打理5層樓豪華大屋,而且每天清洗三、四輛車,工作量可想而知。
 早上10時前,她必須做完雇主家裡的工作,再隨著雇主到公司“上班”,繼續當清潔工。
 家庭幫佣不能在商業單位工作,但這名違反條例的雇主,並沒有理睬這項規定。于是,珍貝的工作量沒有停過,一周七天,沒有休息,至于薪金,她工作了兩年,分文未得。
 她向雇主討薪水,雇主淡定回答:“當你回去(柬埔寨)時才給你錢。”
 珍貝感到害怕,無力感油然而生,她想要離開這個地方;有一次,她終于攀過大屋的高牆,並且遇上了警員,經過一番查問,警員把她送回其雇主家,理由是:因為她逃跑,所以送她回去。
 她不死心,決定逃離這個牢籠,她再次覓得逃走機會,此次遇上同鄉,協助聯絡上柬埔寨大使館人員,得以擺脫雇主的勞動剝削。
個案二
國籍:印度
類型:被打、恐嚇
 5名來自印度的男子,持有工作準證,他們在同一屋簷下工作,負責在報攤賣報和派報。
 他們從早上工作至晚上6時,全天工作的代價不是薪金,而是兩片印度煎餅(Roti Canai),薪金分文未得。
 后來,他們成功脫逃,這5人向協助他們的大使館和非政府組織人員聲稱,雇主虐待他們,除了恐嚇和威脅,還使用暴力。
 他們在為舊雇主工作時,駕駛摩哆派報,隨時可以逃走,但他們卻沒這么做;他們提供的理由是:因為擔心遭執法人員逮捕,以及不知如何找到大使館,而且人生地不熟,因此不敢隨意行動。
 即是說,雖然他們有逃走機會,但卻沒這個膽量,心中存有無力感。
 后來,5人之中,有人致電印度老家,告訴同鄉他們的處境,再由印度同鄉致電大馬朋友,由后者帶著警方和非政府組織上門,才揭發這個人口販賣個案。
 但是,司法單位基于他們5人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他們是人口販賣受害者,因此,此案成了不受理個案(Throw out case)。
個案三
國籍:越南
類型:被迫提供性服務
 在越南,一家工作代理公司人員,對一位要到大馬當招待員的女子表示,他們將負責所有費用,包括機票、代理費、申請護照費等。
 在電話中,欲聘請她的大馬雇主也拍胸口保證,一切由他安排,請她安心飛來大馬,並且聲稱許多人都以這種方式工作,還賺了很多錢。
 這樣的機會怎能不讓人喜出望外?這名女生滿懷期待,持旅遊簽證進入大馬,順利找到招待員的工作。
 工作一個月后,雇主並沒有發出薪水,該名越南女生向雇主追討時,前者終于露出狐狸尾巴。
 雇主聲稱該名越南女子食量過大,需要在薪水扣除伙食費,而且必須償還入境我國的各種費用,因此,這名女子不只是領不到薪水,還欠下雇主一筆錢。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她發現自己墮入騙局,人在異鄉無處求援,最后被威迫賣淫,過著非人生活,內心淒苦,卻又無力自救。
 雖然,她也像一些人口眅賣受害者,最終脫離魔掌,但這樣的經歷已重創她的身心靈。
三條件定義人口販賣
 人口販賣和人口走私易混肴,因為它們某些過程相似,因此,需要清楚其中關係。
 亞洲廢除現代奴役聯盟(Coalition to abolish Modern-day slavery in Asia,簡稱CAMSA)大馬區經理羅賜正(Daniel Lo)指出,人口販賣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分別是過程(Process)、利益(Profit)和無力感(Powerlessness)。
 綜觀個案,即可發現受害者都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構成人口販賣,而不僅是勞動剝削或賣淫案件。
 羅賜正也是人權律師,他指出,販賣人口是一個人被控制、運送的過程,中間存在著利益關係,成為商業利益受害者,人口販子強迫他們勞動、性販運(Sex tracfficking),或者活摘器官(Organ harvesting)等。
 “受害者沒有選擇,可能是遭禁錮,或者擔心逃跑后還會被抓回來,又或者害怕沒有護照,逃跑會被警察逮捕,甚至人口販子或雇主會對付他的家人。”他說。
釐清不易胥視情況
 集合過程、利益和無力感三項因素于一身,才能把有關人士定義為人口販賣(Trafficking in Persons)的受害者。
 羅賜正指出,過程是指人的移動過程,例如犯罪集團利用各種非法管道和方式,把外勞帶入我國。
 至于利益是指利用他人取得盈利,卻未付出應有的代價;過程和利益兩個因素結合在一起,即是勞資糾紛(Labour dispute)。
 他表示,人口販賣必須具備這三種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有關人士只有無力感和過程,沒有利潤剝削(Exploited from profit),販賣人口條件就不成立,“因為無力感可能是情緒問題,未涉及利益。”
 舉例,遇上老闆不發薪水,有人感到憤怒,內心也會有無力感,但那只是勞資糾紛,因為他可以選擇辭職不幹,而且還可將雇主控上工業法庭或勞工法庭。
 雇主扣留外勞的護照時有所聞,但護照被扣后,內心感到恐懼和無力,是否就屬人口販賣呢?羅賜正表示,關鍵在于如何知道對方感到無力感!
 例如,某企業派員工出國公干,資方向員工索取護照處理簽證,卻遲遲未歸還護照,員工感到憤怒,可能會採取行動,包括向資方投訴或報案,但它的內心並不害怕。
 “上述這種情況(扣押護照)換成是外勞,他們不知法律,以為老闆是神,怎么做都可以,他只能繼續工作,也沒得到一分錢,這是人口販賣。”羅賜正指出其中差異。
確認人口販賣三步驟提問
 應該如何確定疑似人口販賣受害者的身分呢?只要通過一些相關問題,就能深入瞭解他們的經歷和精神狀態,從中找到答案。
 “最關鍵是:你如何知道他(受害者)有無力感,因此需要向他提問,無力感由心而發,需要問了才會知道。”羅賜正表示,這是確認人口販賣案件的重要方式。
 以下是亞洲廢除現代奴役聯盟,提出確認人口販賣三大步驟,以及向受害者提出的問題:
第一部分:過程
 目的:確認犯罪者,以及評估是否走私或綁架。
 1)如何來到大馬和去到工作地點?
 2)誰是你的雇主,以及大馬和原本國家的代理人或中介?
 3)誰準備你的旅遊證件和簽證?
 4)你在哪裡居住和工作?
 5)還有誰和你在一起?
第二部分:利益
 目的:鑑定是否涉及剝削工人。
 ★第一部分 + 第二部分 = 勞資糾紛
 1)你為雇主做些什么工作? 
 2)你怎么了(在你身上發生什么事)?
 3)你有書面僱用合約嗎?
 4)你獲得多少薪資?
 5)你有工作假期或休息日嗎?
 6)你有超時工作津貼嗎?
第三部分:無力感
 目的:鑑定受害者
 ★第一部分 + 第二部分 + 第三部分 = 人口販賣
 1)當你執行有關工作,內心有什么感受?
 2)當你沒有得到薪金、休息日、充足食物等,你有什么感受? 
 3)你知道嗎,大馬法律保護你,但有什么會使你違法?
 4)為何不脫離當時的情況呢?
 5)你知道哪裡可以尋求援助?
 6)你身上有任何證明或旅行證件嗎?誰保管它們?


加強法律和執法 打擊人口販賣展決心(第3篇)

報導:潘有文 
《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和執法人員即是組成天網的重要關鍵,唯有不斷改善法律,以及提升執法人員的能力,才能讓天網更加嚴密!  相較過去10年,我國對于人口販賣的司法和執法力道已不可同日而語,但還有許多提升的空間。
 透過法律專家的意見,以及執法單位的數據和資料,讓我們更進一步瞭解大馬對打擊人口販賣的決心。
2007年4月24日,國會通過《2007年反人口販賣法令》,並于2008年2月28日正式生效。
 但是,這個法令存在爭議,即未能清楚定義人口販賣(Pemerdagangan Orang)和走私人口私(Penyeludupan Migran)。
 國際人權組織認為,這個法令混淆上述兩種不同的案件,把人口販賣受害人當成非法移民處理。
 總部設在紐約的“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其亞洲區副總監菲利羅伯森(Philip Robertson)于2010年在一個法律論壇指出,我國有關法令可能混淆前線工作人員,尤其是執法者,或把兩個不同類型案件混為一談。
走私人口跨越國界
 他指出,人口販賣是侵犯人權,走私人口是違反移民法,本來就是兩回事。
 對于這些爭議,我國採取相應的行動,修訂《2007年反人口販賣法令》,國會于2010年8月3日通過修正案,改為《2007年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法令》,並于同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我國法律學者兼柔佛工藝大學客座教授沙烈布昂(Professor Salleh Buang)指出,一般上,想要偷渡進入他國工作的人,都會付費給走私者,以非法入境方式達到目的,走私者不會控制其人身自由。
 “人口販賣受害者則遭剝削和奴役,尤其是被強迫工作或賣淫。”他表示,販賣人口可以發生在國內或跨國,但走私人口一定是跨越國界。
 雖然兩者定義有所不同,但也會有一些相似情況,例如在販運過程中,人口販賣受害者和偷渡者,可能遭到人口販子或走私者,強迫額外支付一些運輸費。
 人口販賣和走私人口交易重點在于人,如果法律未清楚闡明兩者分別,在執法上將遇上更多阻礙。
逮捕罪犯不手軟
 警方對于試圖在我國進行人口販賣或走私人口者,一概不手軟,皆會引用相關法令逮捕罪犯!
 武吉阿曼刑事調查局(D7)警官莫哈末沙益馬末警長,在大馬新聞學院一項反販賣人口工作坊,向大馬新聞從業員指出,在這之前,內閣已批準成立《反 販賣人口和反走私人口理事會》(Majlis Antipemerdagangan Orang dan Antipenyeludupan Migran,簡稱MAPO),以打擊販賣和走私人口,為受害者提供保護。
 他表示,2007年4月11日內閣批準成立這個理事會,並于同年7月18日獲得元首同意,之后與《2007年反人口販賣法令》(未修訂)一同生效。
 從2008年至2012年,警方引用相關法令偵破467宗人口販賣案件,以及25宗人口走私案,人口販賣受害者達1365人,后者的人口走私人數則是1043人。
 莫哈末表示,目前人口販賣剝削受害者的方式,大約有以下數種,分別是:賣淫、強迫勞動、奴役、活摘人體器官、非法活動,如販售嬰兒等。
 《2007年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法令》(2010年修正)第二和第三條文闡明,任何人以非法擁有、提供或強迫他人勞動服務,包括以武力、運輸、轉移、窩藏或剝削,皆可在相關法令下被控。
人口販賣和走私人口案件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總數(宗)
人口販賣 15 127 104 86 135 467
走私人口 0 0 1 12 12 25
人口販賣兩大受害者種類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總數(宗)
賣淫 17 108 67 52 101 345
勞動剝削 0 25 34 46 64 169
受害者國籍(共有16個國家,只列5年來總數的前5名)。
受害者國籍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總數(人)
1)印尼 15 56 172 54 179 476
2)菲律賓 1 46 72 13 68 200
3)斯里蘭卡 0 2 111 0 9 122
4)越南 2 18 19 6 63 108
5)緬甸 0 23 0 60 3 86
透視人口販賣刑罰
 販賣人口和走私人口皆是跨國犯罪活動,幾乎遍跡全球,而且許多先進國家也無法擺脫這個問題。
 大馬同樣面對這兩種問題,因此在法律懲罰上加強力度,希望能夠殺一儆百,降低這方面的犯罪率。
 在《2007年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法令下》,我國對于販賣人口罪犯的刑罰,依照不同條文如下:
條文 罪行 刑罰(若罪成)
12  販賣人口(非孩童),以達到剝削目的。  不超過15年監禁,並可能被罰款。
13  販賣人口(非孩童),並使用以下其中一項或  不少過3年但不超過20年監禁,並可能被罰款。
  多項方法達到目的:
  a)威脅
  b)動用威力或其他方式威迫
  c)綁架
  d)舞弊
  e)騙局
  f)濫用權力
  g)濫用各種管道販賣人口
  h)給予或取得酬金或利益,以控制某人的人身自由。
14  販賣小孩以達到剝削目的。  不少過3年但不超過20年監禁,並可能被罰款。
15  從人口販子得到利益。  不超過15年監禁,並可能被罰款50萬令吉,但不超過100萬令吉,也可以是相等于沒收罪犯的利潤。
15A  在大馬轉運人口販賣受害者或協助人口販子。  不超過7年監禁,並可能被罰款。
丹邊界打擊活動挑戰大
 國家邊界向來是防範走私貨物和人口,以及販賣人口最前線,執法人員需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以免讓罪犯有機可趁。
 大馬新聞學院在吉蘭丹舉辦的《反販賣人口工作坊》時,安排新聞從業員和吉蘭丹緝私組(Unit Pencegah Penyeludupan Kelantan)見面,除了瞭解該單位,同時也到馬泰邊界的哥樂河(Sungai Golok)視察邊界的小碼頭。
 哥樂河全長81公里,寬度從50公尺至400公尺不等,河的一邊是吉蘭丹,另一邊即是泰國哥樂。
 根據該州移民局提供的資料,在這條河上,有著130個非法碼頭,彭加蘭古堡(Pengkalan Kubor)有36個、蘭斗班讓(Rantau Pajang)69個,以及武吉布雅(Bukit Bunga)25個。
 河的寬度闊一些,河岸人民就駕駛小船來回,寬度較窄或水深較淺的地方,游泳或走路到對岸都沒問題。
 因此,這些碼頭成了走私和販賣人口的潛在地區,緝私組執法人員必須時常監視,雖然兩岸居民活躍使用的非法碼頭只有三分之一,但依然不能鬆懈。
 哥樂河成了防範走私人口和貨物,以及人口販賣的一大挑戰,平均每年在吉蘭丹境內破獲超過200宗走私案,去年的走私貨品總值高達1333萬令吉。
 吉蘭移民廳官員透露,他們發現該州走私人口的手法已有改變,以前入境丹州后,罪犯盡快把偷渡者運到中馬或其他地方;如今,則是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先分散在丹州不同地區后,再各別轉運到其他州屬。
 目前,該州面對走私人口或貨物問題,人口販賣似乎並不嚴重,但對有關當局來說,依然需要加強打擊力道,打起精神面對走私和販賣人口的挑戰。


個案背后牽連廣 官民合作更有效(第4篇)

報導:潘有文
《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攜手,才能更有效打擊人口販賣活動!  表面上,人口販賣活動以無數個單一個案出現,但背后或隱藏著千絲萬縷的關係,一個個案可能牽涉更多案件。
 因此,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在執法與調查工作互補,反販賣人口工作才能更有效率!
今年4月下旬,亞洲廢除現代奴役聯盟(Coalition to Abolish Modern-day Slavery in Asia,簡稱CAMSA)在俄羅斯救出15名越南妓女,同時揭發數千名越南人被迫在俄羅斯當奴工和妓女。
 在反人口販賣活動上,非政府組織積極投入,以及其調查工作,往往能援救許多受害者,並且穫得當地政府及國際重視與關注。
 亞洲廢除現代奴役聯盟在大馬設有分部,我國人權律師羅賜正(Daniel Lo)是該組織區域經理,該組織也是我國反販賣人口和反走私人口理事會(MAPO)的非政府組織代表之一。
 在大馬,也有越南人口販子把當地人販運過來,我國非政府組織聯合執法人員已救出不少越南人。
一條很長的連結鏈
 “越南人在我國人口販賣問題嚴重與否,屬于相對性問題,但無可否認的是,救出的越南受害者人數,僅次于印尼。”羅賜正指出,這個數據來自反販賣人口和反走私人口委員會。
 數年來,他處理過不少人口販賣案件,因此非常楚非政府組織能夠扮演的角色。
 他以亞洲廢除現代奴役聯盟為例,目前他們能在四個方面與政府配合,即救出受害者、協助逮到罪犯、深入調查,以及與政府共同研究對策。
 首先,不少受害者願意主動尋求非政府組織援助,這成了后者的優勢,成為與執法單位聯手救出受害者的關鍵。
 其次,當執法單位逮捕罪犯后,他們協助搜索犯罪證據,再將罪犯控上法庭。
 “販賣人口不是單獨行事,他們有很多代理、工人、轉運者,全部都要逮捕。因此,我們需要調查,需與執法者同一條線合作。”羅賜正表示,警方負責逮捕涉案人士,但他們可從受害者口中獲得更多線索和資料,然后跟進調查。
 舉例,一名16歲女生虛報年齡是25歲,才能瞞天過海到大馬工作;但,她如何獲得證件和通關呢?如果其中涉及官員,那后者也屬于人口販賣的一環。
 “因此,販賣人口追查起來,可能是一條很長的連結鏈,它不是一個案件,而是數百至數千宗案件。”他指出,不只接收國(Receiving Country)需要仔細追查,輸出國(Sending Country)也要改善這方面的問題。
不能忽視預防工作
 解決人口販賣問題,不能只是逮捕和救出受害者,同時不能忽視預防工作。
 因此,非政府組織需與政府共同研究改善法律和政策,同時演練如何推行才更有效。
 “例如,這方面的預算充足嗎?如果不夠,原因在哪裡?如果警方表明人手不足,不足以應付人口販賣案件,那為何不足夠?真正需要多少人?”他表示,應該關注任何一個細節,因為還有助打擊人口販賣活動。
 即使是受害者求助熱線電話999,也需要確定它能有效的操作,包括訓練明白人口販賣受害者語言的接線人員,以便即時給予適當幫助。
 因此,類似亞洲廢除現代奴役聯盟的非政府組織,需要繼續和有關當局合作,協助執法和司法單位清楚瞭解人口販賣活動,配合大馬增強打擊人口販賣力道。
政府和NGO關係待提升
 在處理反人口販賣課題上,我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關係,雖然有所進步和改善,但還是存在一些爭議。
 美國國務院《2012年販運人口問題報告》,針對大馬處于第二級觀察名單(Tier 2 Watch list)的情況,提及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關係。
 近年來,我國制定和修改《2007年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法令》,以及成立相關委員會,已得到美國國務院正面評價。
 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委員會納入非政府組織代表,已讓人看見政府願意聽取各方面的建議,以便一起洽商擬定反人口販賣政策。
 但是,一些無法進入該委員會的非政府組織,認為政府忽視他們的努力和專業意見。
 該報告指出,從積極角度來看,我國政府確實正在努力改善問題,一些政府部門,例如總檢察署和婦女部,邀請不同的非政府組織,討論強迫外勞工作和保護受害者的課題。
 至于美中不足的地方,就是政府拒絕一些非政府組織,探訪政府的人口販賣受害者的設備,例如庇護所,該報告認為此舉或會影響政府和民間,共同打擊人口販賣的努力。
有心做才會升級
 我國在《2012年販運人口問題報告》,連續三年排在第二級觀察名單,只在第三級的黑名單之前,隨時可能降級;我國政府在這方面的努力,已有一定表現和成果,為何卻不能升級呢?
 羅賜正表示,不管是人口販運輸出國或輸入國,皆要做好防範工作,美國國務院的報告,並不是以數據決定一切,反而特別關注政府努力程度。
 “政府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問題非常重要,是否有心處理或只是說了就置之不理,例如擁有相關法律,但未完善執法,這也將影響排名。”他表示,政府的態度,才是最大的關鍵。
 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他給予的評價是:還可以做得更好。
提供援助脫離苦海
 全球各個國家或多或少都有人口販賣問題,一些國家能夠達到美國國務院設定的最高標準,但並不表示已消除了現代奴役。
 即使是美國,國內也有人口販賣問題,但該國法律並不姑息這類罪犯,將他們繩之以法,並且協助受害者重建生活。
 更重要的是,各國政府不應只是限制受害者住在某個地方、等待審訊和遣返,而是需要給予各方面的支持,甚至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提供應有的支援。
 以下為《年度販運人口問題報告》提出的建議:
 ●保護受害者,不受人口販子傷害;
 ●救出受害者后,必須提供基本需要,如食品、衣物和住處;
 ●不能忽視醫療和心理衛生照料;
 ●提供法律服務,包括移民和刑事司法支援;
 ●提供公共福利;
 ●在居住社區指導他們使用公共交通,以及生活技能指導;
 ●語言技能和工作培訓;
 ●促成家庭團聚;
 ●注重后續跟進。
法律以受害者為中心
 應為人口販賣受害者提供何種保護,各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角度,往往會有些分歧。
 從法律角度來看,兩者就有不同的看法。
 以妓女跨國販運為例,一些國家當政者認為,人口販子把“不道德”的人,轉運至另一個國家,即是違反了國家主權,兩者皆是違法。
 但是,從非政府組織方面來看,受害者何罪之有,他們應該有權向人口販子追討失去的東西,並且親見犯罪者囚刑。
 因此,美國國務院和非政府組織的立場,皆認為反人口販賣法律,應以受害者為中心,才能有效制衡人口販賣活動。


官民攜手合作 杜絕販賣人口(完結篇)

報導:潘有文 
《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人口販賣危害人類,我國並未坐視不理,自2008年的反人口販賣法令生效后,我國的努力已取得一定的成績。  未來,我國不論在法律、執法、各種預防工作,以及照顧和處理受害者身心問題,都還需要繼續提升。
 同時,不只是政府需打擊人口販賣活動,人民也要提高這方面的意識,不要涉及人口販賣這種不道德交易,須知,“收買”這些受害者,跟販賣者都同樣是犯罪,罪成是要坐牢的!
在《2007年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法令》下,我國成立“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理事會”(MAPO),至今已近5年。
 “不只如此,我國也制定2010至2015年國家行動計劃(Pelan Tindakan Kebangsaan)。”該理事會秘書處首席助理秘書長凱里阿查里依佈拉欣(Khairi Azali Bin Ibrahim),在大馬新聞學院(Malaysian Press Institute,MPI)一項反人口販賣活動工作坊上這么表示。
行動計劃有9大層面
 國家行動計劃涵蓋9大層面,分別是:加強法律機制、執法機構之間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加強公眾意識和預防工作、保護和協助受害者、打擊勞動販運、能力建設、有系統管理信息、智能合作,以及衡量積效和其耐久性。
 即是說,政府希望能利用這5年時間,提高打擊人口販賣和走私人口的力度。
 至于執行國家行動計劃,“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理事會”扮演協調角色,因為后者與5個相關委員會合作,包括立法委員會、保護和康復專業委員會、執法委員會、研究勞動販運問題委員會,以及媒體和宣傳委員會。
 這5個委員會,根據法令第27條文,授權警方、移民局、大馬皇家海關、海事執法機構,以及勞工局擁有執法權力。
需要民眾的支持
 “這個理事會像一個大海洋,包括許多不同單位,而且才四年多,還是相當新的單位,就像一名4歲小孩,但這不能作為不積極工作的藉口。”凱里阿查里表示,與此同時,他們非常需要民眾的支持。
 在他看來,人口販賣危害人類安全和尊嚴,因此不能坐視不理,而且不論是大馬人或外國人,成人、小孩、男女,都不應該成為人口販賣受害者。
 對于人口販賣的消息,民眾和媒體常聚焦在多少人涉及其中,以及救出受害者的人數,但他覺得應該同樣關注人口販賣活動的影響,以及罪犯應得的懲罰。
 在這5年內,我國展現出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的決心和行動,除了希望改善美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等級,也期待降低人口販賣引發的社會問題。
MAPO人口販賣和走私人口(2008年至2010年)
■受害者總數
 女性:74%
 男性:19%
 小孩:7%
■根據法令第二條文的剝削種類
 性剝削:63%  
 強制服務:19%
 觸犯移民法令:10%
 販嬰:8%
少過半數成功入罪
 打擊人口販賣活動,並非一項簡單任務,尤其是在檢控方面,因為種種因素,包括受害者的供證出現狀況,造成罪犯入罪率並不理想。
 亞洲廢除現代奴役聯盟(Coalition to Abolish Modern-day Slavery in Asia,簡稱CAMSA)大馬區域經理羅賜正指出,我國人口販賣案中,對人口販子的檢控,少過50巴仙成功入罪。
 “想把罪犯定罪,就要有足夠證據,證明罪犯有罪,受害者就是最好的人證。但是,當受害者在庇護所(Shelter Home)呆太久,就沒有太好的條件和狀態,再講述當時情況。”他表示,由于受害者需要留在大馬當證人,因此政府安排他們住在庇護所。
 這些受害者在法庭上作供后,不管有關案件的結果如何,政府都會把前者送回國。
 政府允許一些非政府組織,進入庇護所向受害者瞭解詳情,以便把更多的線索交給調查案件的官員。
 同時,非政府組織人員會代替受害者向官方反映需求,例如代為尋找律師、輔導人員或醫藥人員。
 但是,庇護所是否真的適合受害者呢?羅賜正指出,受害者留在庇護所內,長時間住在一個地方,少有機會接觸外界,也沒有太多與親人溝通的機會,可能會憂心忡忡或沮喪,間接影響供證。
 因此,他認為,把受害者留在庇護所,並不是一個最好的方式。
4間人口販賣受害者庇護所
 吉隆坡──女性庇護所
 馬六甲──男性庇護所
 柔佛──小孩庇護所
 沙巴──女性庇護所
輸入國與輸出國庇護大不同
 在東南亞10國中,除了新加坡和汶萊,其他8國都可能是人口販賣輸出國(Sending Country),而且一些國家如大馬、泰國或緬甸,也是人口販賣輸入國或接收國(Receiving Country)。
 羅賜正指出,輸出國庇護所與輸入國庇護所不同,前者大多數由該國非政府組織負責,提供已經返回國內的受害者各種輔導和訓練,教導他們掌握工作技能。
 “而且,社工還會跟進他們生活清況,這是輸出國和接收國庇護所的分別。”他表示。
 在他看來,受害者不是犯人,不應留在一個不能聯絡家人,或失去某些權利的地方。
 “這些受害人應像常人般自由活動,找到工作,得到一些服務,可以見他們的朋友和家人。他們應該獲允許工作和獲得服務。”他指出,如果這些受害者能夠工作,可以憑自己的能力賺取收入,就應當提供工作機會。 
給受害者居留權助執法
 執法單位救出人口販賣受害者后,如果后者不願合作,可能就無法將罪犯入罪,讓罪犯逍遙法外。
 《2012年人口販運報告》針對這個問題,建議給予人口販賣受害者永久居留權,或可作為各國政府,包括大馬的參考。
 該報告指出,受害者在調查過程中,不願合作提供罪犯犯罪線索,可能原因如下:
 一、不相信警察會保護他們的權益;
 二、一些個案中,有執法機構參與剝削他們;
 三、心靈過度創傷,不願再談論有關經歷。
 如果受害者不肯合作的原因是前兩者,該報告建議政府給予永久居留權,設計一個較為靈活的居留計劃,給予受害者時間考慮,是否願意參與刑事訴訟過程,這樣的優厚待遇,或有助于執法。
 各國現有強制人口販賣受害者必須回國的法律,並不是最佳做法,反而給予居留權,可能使他們下定決心與執法單位站在同一陣線,指控罪犯的罪行。
 但是,若是受害者未成年,或者心靈過度受創,就不適合使用這個方法。
販嬰算不算人口販賣?
 嚴格來說,購買嬰兒者的目的,決定這宗“交易”是否屬于人口販賣。
 羅賜正指出,如果只是領養嬰兒並不屬于人口販賣,而是屬于走私嬰兒(Baby Smuggling)或買賣嬰兒(Baby Sales)。
 如果領養者會照顧有關孩子,只是犯上非法領養的錯誤,以及簽署詐騙文件。
 但是,如果購買嬰兒的人,利用嬰兒勞動或性剝削,甚至為了活摘嬰兒器官,那就是販賣人口。
 “政府把嬰兒走私和非法領養歸類為販賣人口,並不適合,因為根據美國國務院販賣人口的定義,並不把販嬰視為販賣人口。”他表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