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 星期六

監聽監視

公眾利益和個人隱私角力(上篇)

18 Aug 2013

報導:潘有文 
圖:李玉珍
 監聽和監視罪犯,是否侵犯個人隱私?  為了打擊罪案,政府已宣佈允許執法人員必要時,監視和監聽罪犯,甚至為保釋外出的犯罪分子戴上電子監控器。
 讓我們從法律和人權角度,審視監聽與監視的影響……
在這個科技時代,錄音、錄影、電話、電子郵件、追蹤器材,已不只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也是執法人員追蹤罪犯和搜證的工具。
 監聽電話,監視個人行動和攔截電子郵件,已是許多國家執法單位用來搜集罪犯的犯罪證據,以及預防罪案發生的方法。
 我國首相署部長兼表現管理及傳遞單位(PEMANDU)總執行長拿督斯里依德利斯8月1日宣佈,政府決定引用現有法律,允許執法人員監聽和監視罪犯和慣犯。
 有關行動分別是監視有組織罪犯,以監聽收集犯罪證據,以及為保釋在外的犯罪分子戴上電子監控器。
 警方為公眾利益進行監聽和監視,無可厚非,但這是否如一般人權分子所形容,侵犯了個人隱私呢?
 黃玉珠律師指出,雖然大馬憲法無明文指出人民擁有隱私權,但卻有保護人民資料的法令,並不允許一般人隨意竊聽、攔截電子郵件、濫用他人資料。
執法單位有監聽和監視權力
 目前為止,共有4項法令擁有上述功能,分別是1989年金融和銀行法令、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以及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
 一般人不能隨意監視或竊聽他人,但執法單位則不同,現有法令如1961年綁架法令、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988年危險毒品(財產充公)法令、2012年國家安全(特別措施)法令以及刑事程序法典等,已賦予執法單位監聽和監視權力。
 此外,首相署兩位部長,即拿督斯里依德利斯和拿督劉勝權先后指出,執法單位也可援引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調查、登記和監視有組織罪犯。
 另外,一些法令如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及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特別是后者,也常被引用來監聽犯罪者的談話。
 當然,並非每個案件都符合監控條件,如果執法單位認為有關案件關乎生命安危、國家安全或防止罪案發生,必須緊急處理,才能申請監控某人。
 凡事講求證據,警方得到某些情報后,發現有人正在策劃犯罪計劃,才會把收集而來的訊息,整理成檔案交給總檢察署。
 “只要執法單位得到總檢察署的許可(Consent),就可以引用這些法令。”黃律師表示,警方認為有需要對某人或組織進行監聽或監視,即可向總檢察署提呈申請。 
待審犯人戴電子追蹤器
 她指出,總檢察署將會詳細瞭解警方提交的申請,確認有關案件需要監聽和監視,才會允準警方進行監控,並非毫無限制亮出綠燈。
 她說,2012年修改的刑事法典條文中,法庭可以諭令保釋外出的待審犯人戴上電子追蹤器,以及可記錄通訊的電子儀器。
 “但是,至今未有法庭這么做,因此未知是否可行。”她指美國和新加坡等國家已使用這種方式,取得不錯的效果。
 也許有人會說:待審犯人也有人權,這種監控方式是否已侵犯隱私呢?
 黃律師指出,許多人都會提出這個想法,但在公眾利益和個人隱私的天平上,或應該優先考慮前者。
監控必有原因?
 當提及執法單位監聽或監視某人,侵犯個人隱私的議題也會隨著浮現出來。
 一般人或會這么說:“擔心執法者濫用法令。”黃玉珠律師反問:“警方為何要濫用法令?怎樣濫用?”
 在她看來,當警方“懷疑”某人有犯罪的可能,就會開始著手調查,如果需要監控疑犯的一舉一動,就可能會引用相關法律。
 換句話說,警方監控某人的動作,民眾或當成是侵犯個人隱私,但如果某人的犯罪行為,侵犯了公眾利益,影響了一群人的生活安全,或就應該優先處理公眾利益。
若無惡意無需負責
 總檢察署審核執法單位提出的監控申請,許可后者執行監聽或監視后,如果發生一些狀況,是否需要為這個決定負責呢?
 黃玉珠律師指出,總檢察署不需要負責任何監控決定的后果,除非有關人士能夠證明該決定具有惡意或不良企圖,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她指出,總檢察署是刑事檢控單位,如果被監控者認為自身人權或隱私遭侵犯,或可通過民事起訴,以便獲得賠償。
執法者素質待提升
 大馬擁有各種不同的法律,它們的目的皆是為了保障人民,但執法者的素質才是決定司法公正與否的關鍵!
 黃玉珠律師時常關注社會治安和人權,以及活躍社團內,目前是隆雪華堂婦女組主席,針對大馬的的司法情況,提出自己的看法。
 她指出,執法者是否依法執行每個案件非常重要,因為代表是否真正執行法律的正義精神。
 然而,她坦言,大馬執法單位素質還有待提升,才能贏得更多民眾的認可。
美日德監控法律
 一些國家已有明文規定,執法單位可以監聽或監控疑犯,以便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
 但是,這些國家也在普通法中規定,個人隱私權不應該由于監聽而受到傷害。
■德國
 該國有大監聽和小監聽法:
 ●大監聽法是允許檢控和執法單位,在特定條件下,監聽疑犯私人住宅內談話,而且一些不該監聽的私人談話,如嫌犯與醫生、律師、國會議員、記者的對談,必須立即清除錄音。
 ●小監聽是只能監聽公共場所發生的談話,監聽后只能以合法方式進行偵查。
 
■日本
 由于日本的犯罪情況、暴力集團、毒品與槍械違法交易日漸增加,該國早在2000年就開始制定《犯罪搜查之通信監聽法》,以打擊犯罪和維持國家安全。
 有關監聽法與德國相似,同樣禁止監聽嫌犯和一些領域的人員,例如醫生和媒體的交談記錄。
 
■美國
 1970年代,時任總統尼克遜濫用國家安全局(NSA)和聯邦調查局(FBI),監視反越戰和同情共產黨者,直至1978年該國才成立海外情報監聽法,限制情報單位任意竊聽外國勢力代理人。
 但是,美國遭受911恐怖襲擊后,時任總統布什藉此重啟國家安全局無上權力,白宮法律顧問擁有一切監控行動審查權力。


監控乃雙面刃動機是關鍵(下篇)

報導:潘有文
圖:李玉珍
 監聽和監視手法是雙面刃,有好有壞,關鍵在于執行者如何使用!  執法單位向疑犯進行監聽和監視方式,出發點是打擊罪案,但也因為容易觸及民眾隱私的敏感神經,需要依法謹慎執行。
 更重要的一點是:避免監聽和監視過程中,讓一些無辜者成了代罪羔羊…
電話錄音或閉路電視錄影,已在生活中隨處可見,政府或執法者將它運用在監聽和監視上,卻又是另一回事。
 如果一圖勝千言,一段錄影可能就是勝于萬言,把整件事情脈絡梳理得更清楚。
 為了防止罪案和搜集證據,執法單位會使用的一個方法,就是監聽,從中收集更多有利執法的訊息。
 但是,就罪案搜證來說,黃玉珠律師認為,監聽或不足夠,能夠錄影也許才能使案情更透明。
 “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對話或會有不同詮釋,如果監聽配合錄影的案件,就會很明確。”黃玉珠律師這么表示。
 她以發生在美國的“馬丁案”判決為例,該案由于證人口供不一,又無影片為證,或因此影響了判決。
監聽監視或牽連無辜者
 2012年2月16日下午,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桑福德郡一個社區內,當時28歲的社區守望相助隊員,白人和拉丁裔混血男子喬治茲莫曼(George Zimmerman),雖然不是在執勤,但卻幫社區內的人送一些東西,看見一名非洲裔年輕人在社區內某間屋后徘徊。
 他懷疑那人要幹案,于是撥電通知警方,並且一路跟蹤,最后失去對方蹤影;他向警方報告和約定見面地點后,就下車繼續查看,沒想到與對方照面,不知何故,茲莫曼拔出合法配槍射殺了該名男孩。
 這名非洲裔男子年僅17歲,名叫特雷沃恩馬丁(Trayvon Martin),有關案件今年7月中旬下判,茲莫曼無罪釋放。
 由于許多人懷疑這是一宗種族歧視案件,除了審訊過程中引起民眾關注,審判結果也引發不滿,以致全美一百多個地區的民眾上街抗議。
 黃玉珠律師表示,如果當時有錄影存證,還原事發現場情況,最后的判決或會不同。
 她指出,從防範罪案方面來看,有關當局需要監聽或監視存證,以便能更清楚案情;但是,任何的監聽或監視,也可能牽連無辜者,必須謹慎處理。
尋求更多民意認可
 “執法人員只要能依法執行,監聽還是有其可取之處。”她相信,這樣才能公正執法,避免殃及無辜。 
 雖然,她認為執法當局可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對罪犯進行監聽或監視,但並非以罪案率上升為理由,進行大量監聽或監視工作。
 對于有高官認為罪案率上升和廢除緊急法令有關,她不表認同,在沒有提供任何數據的情況下,這是一種草率的說法。
 同時,她對于政府因治安惡化而可能擬定新法,允準更多監聽和監視行動不以為然,這種解決治安問題的方法有待商榷。
 在社會人士看來,執法單位的監聽行動和竊聽無異,因為民眾認為此舉侵犯隱私,同時也有違道德,政府使用更多監聽或監視的手法降低罪案前,理應尋求更多的民意認可。
立法前宜聽人民意見
 政府有意在6個月內擬定新法案,以打擊嚴重和有組織罪案,這不僅令人心生疑問:難道現有對付犯罪事件的法律,不足以防止罪案發生嗎?
 同時,民眾擔心新法案會否侵犯更多個人隱私,制定新法案前,是否應聽聽人民的聲音呢?
 黃玉珠指出,政府立法前,應進行民意調查,但這種做法在我國極為少見。
 “政府先立法,變成許多時候遇到反彈時,又把它擱置,這對政府的形象並不好。”她說。
 就她而言,現在已是21世紀,不要再把人民當成是“不懂事的小孩”,應該公開處理這些議題,或許反而能夠得到更好的反應。
美國竊聽他國別有企圖
 提到監聽或監視,難免令人想起最近兩三個月內,在全球鬧哄哄的話題:美國的“稜鏡計劃”(PRISM),許多國家都成了美國的監聽對象!
 美國早于2001年遭911恐怖襲擊后,同年10月26日頒佈《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就已計劃透過竊聽和監視各國。 
 “稜鏡計劃”正是美國在有關法案下的重要“產品”,由美國安全局于2007年開始推行,這是一項絕密級電子監聽計劃。
 在黃玉珠律師看來,美國這些動作不只是對付和懲罰恐怖分子,同時含有其他目的,即美國想要當個真正的國際警察!
 “美國的竊聽不只是用在國內,還可用在其他國家通訊。”她認為,這即是說明美國早已另有打算。
斯諾登泄密引起爭論
 從人權角度來說,黃玉珠律師認為,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公開美國稜鏡計劃做法正確,就如維基解密一樣,敢于透露真相。
 因為,如果不是美國國家安全局合約外判商的員工斯諾登揭發“稜鏡計劃”,全球人至今還一直被蒙在鼓裡。
 在該項計劃下,美國可以獲得國內外各種數據和內容,包括電子郵件、視頻、語音對談、影片、照片、檔案傳輸、社交網絡細節等。
 “也許,在美國人眼裡,那是背叛,但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這是一種勇敢和正義。”她表示,美國憑什么通過竊聽來干涉他國,這個做法並不尊重各國和人權。
 她指出,美國一直強調自由和人權,但卻說到做不到,竊聽和監視他國的行為,讓人無法接受。
德國竊聽和反竊聽課程紅火
 對一般人來說,監聽不是什么好事,這和竊聽無異。在一些國家,例如原本把竊聽視為敏感話題的德國,自美國“稜境計劃”曝光后,反而興起“竊聽經濟”風潮。
 在當地,一本由歷史學家尤塞夫教授撰寫的《監視下的德國》,今年二月發行時,乏人問津,現在則紅火得不得了,在亞馬遜網站成為熱門書籍。
 一些德國電影,如得到奧斯卡獎項的《竊聽風暴》,以及一些007系列影片,不斷在電視上重播。
 另外,反竊聽和偵測竊聽的軟件也熱賣,這可讓安全和信息技術公司樂翻了,一些教育機構趁熱開設“反竊聽課程”,吸引不少人報讀。
 竊聽或監聽不只是用在犯罪或防範犯罪,原來也可以形成經濟效應,德國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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