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與分類

社會 (113) 生活 (69) 程為 (68) 風潮 (67) 劉林李 (63) 潘有文 (62) 醒覺 (61) 健康 (54) 關懷 (54) 環境 (53) 教育 (44) 楊揚 (43) 楊潔思 (42) 涂素燕 (39) 許雅玲 (39) 食物 (35) 劉拓 (34) 疾病 (28) 經濟 (27) 醫藥 (24) 商業 (22) 家庭 (21) 搜奇 (21) 消費 (21) 文化 (20) 胡小平 (17) 育兒 (16) 興趣 (16) 娛樂 (12) 政治 (12) 女性 (11) 宗教 (11) 巫月圓 (11) 張家揚 (11) 歷史 (11) 法律 (11) 資訊工藝 (11) 馬來西亞 (10) 體育 (10) 交通 (8) 企業 (7) 旅遊 (7) 災難 (7) 科學 (7) 選舉 (7) 建築 (6) 歐芙伶 (6) 科技 (6) 何潤霞 (5) 玄學 (5) 投資 (4) 梵霖 (4) 楊芋 (3) 親子 (3) 婚姻 (2) 性教育 (2) 普住 (2) 節日 (2) 能源 (2) 身心靈 (2) 軍事 (2) 青少年 (2) 黃馨悟 (2) 中國 (1) 互聯網 (1) 亞蘿夏 (1) 動物 (1) 周家揚 (1) 器官捐獻 (1) 林艾萱 (1) 殷淑欣 (1) 水源 (1) 江子 (1) 王永明 (1) 石原 (1) 覃小萍 (1) 運動 (1) 陸易蓉 (1) 電器 (1) 黃利傑 (1)

2014年8月2日 星期六

監聽監視

公眾利益和個人隱私角力(上篇)

18 Aug 2013

報導:潘有文 
圖:李玉珍
 監聽和監視罪犯,是否侵犯個人隱私?  為了打擊罪案,政府已宣佈允許執法人員必要時,監視和監聽罪犯,甚至為保釋外出的犯罪分子戴上電子監控器。
 讓我們從法律和人權角度,審視監聽與監視的影響……
在這個科技時代,錄音、錄影、電話、電子郵件、追蹤器材,已不只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也是執法人員追蹤罪犯和搜證的工具。
 監聽電話,監視個人行動和攔截電子郵件,已是許多國家執法單位用來搜集罪犯的犯罪證據,以及預防罪案發生的方法。
 我國首相署部長兼表現管理及傳遞單位(PEMANDU)總執行長拿督斯里依德利斯8月1日宣佈,政府決定引用現有法律,允許執法人員監聽和監視罪犯和慣犯。
 有關行動分別是監視有組織罪犯,以監聽收集犯罪證據,以及為保釋在外的犯罪分子戴上電子監控器。
 警方為公眾利益進行監聽和監視,無可厚非,但這是否如一般人權分子所形容,侵犯了個人隱私呢?
 黃玉珠律師指出,雖然大馬憲法無明文指出人民擁有隱私權,但卻有保護人民資料的法令,並不允許一般人隨意竊聽、攔截電子郵件、濫用他人資料。
執法單位有監聽和監視權力
 目前為止,共有4項法令擁有上述功能,分別是1989年金融和銀行法令、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以及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
 一般人不能隨意監視或竊聽他人,但執法單位則不同,現有法令如1961年綁架法令、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988年危險毒品(財產充公)法令、2012年國家安全(特別措施)法令以及刑事程序法典等,已賦予執法單位監聽和監視權力。
 此外,首相署兩位部長,即拿督斯里依德利斯和拿督劉勝權先后指出,執法單位也可援引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調查、登記和監視有組織罪犯。
 另外,一些法令如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及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特別是后者,也常被引用來監聽犯罪者的談話。
 當然,並非每個案件都符合監控條件,如果執法單位認為有關案件關乎生命安危、國家安全或防止罪案發生,必須緊急處理,才能申請監控某人。
 凡事講求證據,警方得到某些情報后,發現有人正在策劃犯罪計劃,才會把收集而來的訊息,整理成檔案交給總檢察署。
 “只要執法單位得到總檢察署的許可(Consent),就可以引用這些法令。”黃律師表示,警方認為有需要對某人或組織進行監聽或監視,即可向總檢察署提呈申請。 
待審犯人戴電子追蹤器
 她指出,總檢察署將會詳細瞭解警方提交的申請,確認有關案件需要監聽和監視,才會允準警方進行監控,並非毫無限制亮出綠燈。
 她說,2012年修改的刑事法典條文中,法庭可以諭令保釋外出的待審犯人戴上電子追蹤器,以及可記錄通訊的電子儀器。
 “但是,至今未有法庭這么做,因此未知是否可行。”她指美國和新加坡等國家已使用這種方式,取得不錯的效果。
 也許有人會說:待審犯人也有人權,這種監控方式是否已侵犯隱私呢?
 黃律師指出,許多人都會提出這個想法,但在公眾利益和個人隱私的天平上,或應該優先考慮前者。
監控必有原因?
 當提及執法單位監聽或監視某人,侵犯個人隱私的議題也會隨著浮現出來。
 一般人或會這么說:“擔心執法者濫用法令。”黃玉珠律師反問:“警方為何要濫用法令?怎樣濫用?”
 在她看來,當警方“懷疑”某人有犯罪的可能,就會開始著手調查,如果需要監控疑犯的一舉一動,就可能會引用相關法律。
 換句話說,警方監控某人的動作,民眾或當成是侵犯個人隱私,但如果某人的犯罪行為,侵犯了公眾利益,影響了一群人的生活安全,或就應該優先處理公眾利益。
若無惡意無需負責
 總檢察署審核執法單位提出的監控申請,許可后者執行監聽或監視后,如果發生一些狀況,是否需要為這個決定負責呢?
 黃玉珠律師指出,總檢察署不需要負責任何監控決定的后果,除非有關人士能夠證明該決定具有惡意或不良企圖,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她指出,總檢察署是刑事檢控單位,如果被監控者認為自身人權或隱私遭侵犯,或可通過民事起訴,以便獲得賠償。
執法者素質待提升
 大馬擁有各種不同的法律,它們的目的皆是為了保障人民,但執法者的素質才是決定司法公正與否的關鍵!
 黃玉珠律師時常關注社會治安和人權,以及活躍社團內,目前是隆雪華堂婦女組主席,針對大馬的的司法情況,提出自己的看法。
 她指出,執法者是否依法執行每個案件非常重要,因為代表是否真正執行法律的正義精神。
 然而,她坦言,大馬執法單位素質還有待提升,才能贏得更多民眾的認可。
美日德監控法律
 一些國家已有明文規定,執法單位可以監聽或監控疑犯,以便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
 但是,這些國家也在普通法中規定,個人隱私權不應該由于監聽而受到傷害。
■德國
 該國有大監聽和小監聽法:
 ●大監聽法是允許檢控和執法單位,在特定條件下,監聽疑犯私人住宅內談話,而且一些不該監聽的私人談話,如嫌犯與醫生、律師、國會議員、記者的對談,必須立即清除錄音。
 ●小監聽是只能監聽公共場所發生的談話,監聽后只能以合法方式進行偵查。
 
■日本
 由于日本的犯罪情況、暴力集團、毒品與槍械違法交易日漸增加,該國早在2000年就開始制定《犯罪搜查之通信監聽法》,以打擊犯罪和維持國家安全。
 有關監聽法與德國相似,同樣禁止監聽嫌犯和一些領域的人員,例如醫生和媒體的交談記錄。
 
■美國
 1970年代,時任總統尼克遜濫用國家安全局(NSA)和聯邦調查局(FBI),監視反越戰和同情共產黨者,直至1978年該國才成立海外情報監聽法,限制情報單位任意竊聽外國勢力代理人。
 但是,美國遭受911恐怖襲擊后,時任總統布什藉此重啟國家安全局無上權力,白宮法律顧問擁有一切監控行動審查權力。


監控乃雙面刃動機是關鍵(下篇)

報導:潘有文
圖:李玉珍
 監聽和監視手法是雙面刃,有好有壞,關鍵在于執行者如何使用!  執法單位向疑犯進行監聽和監視方式,出發點是打擊罪案,但也因為容易觸及民眾隱私的敏感神經,需要依法謹慎執行。
 更重要的一點是:避免監聽和監視過程中,讓一些無辜者成了代罪羔羊…
電話錄音或閉路電視錄影,已在生活中隨處可見,政府或執法者將它運用在監聽和監視上,卻又是另一回事。
 如果一圖勝千言,一段錄影可能就是勝于萬言,把整件事情脈絡梳理得更清楚。
 為了防止罪案和搜集證據,執法單位會使用的一個方法,就是監聽,從中收集更多有利執法的訊息。
 但是,就罪案搜證來說,黃玉珠律師認為,監聽或不足夠,能夠錄影也許才能使案情更透明。
 “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對話或會有不同詮釋,如果監聽配合錄影的案件,就會很明確。”黃玉珠律師這么表示。
 她以發生在美國的“馬丁案”判決為例,該案由于證人口供不一,又無影片為證,或因此影響了判決。
監聽監視或牽連無辜者
 2012年2月16日下午,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桑福德郡一個社區內,當時28歲的社區守望相助隊員,白人和拉丁裔混血男子喬治茲莫曼(George Zimmerman),雖然不是在執勤,但卻幫社區內的人送一些東西,看見一名非洲裔年輕人在社區內某間屋后徘徊。
 他懷疑那人要幹案,于是撥電通知警方,並且一路跟蹤,最后失去對方蹤影;他向警方報告和約定見面地點后,就下車繼續查看,沒想到與對方照面,不知何故,茲莫曼拔出合法配槍射殺了該名男孩。
 這名非洲裔男子年僅17歲,名叫特雷沃恩馬丁(Trayvon Martin),有關案件今年7月中旬下判,茲莫曼無罪釋放。
 由于許多人懷疑這是一宗種族歧視案件,除了審訊過程中引起民眾關注,審判結果也引發不滿,以致全美一百多個地區的民眾上街抗議。
 黃玉珠律師表示,如果當時有錄影存證,還原事發現場情況,最后的判決或會不同。
 她指出,從防範罪案方面來看,有關當局需要監聽或監視存證,以便能更清楚案情;但是,任何的監聽或監視,也可能牽連無辜者,必須謹慎處理。
尋求更多民意認可
 “執法人員只要能依法執行,監聽還是有其可取之處。”她相信,這樣才能公正執法,避免殃及無辜。 
 雖然,她認為執法當局可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對罪犯進行監聽或監視,但並非以罪案率上升為理由,進行大量監聽或監視工作。
 對于有高官認為罪案率上升和廢除緊急法令有關,她不表認同,在沒有提供任何數據的情況下,這是一種草率的說法。
 同時,她對于政府因治安惡化而可能擬定新法,允準更多監聽和監視行動不以為然,這種解決治安問題的方法有待商榷。
 在社會人士看來,執法單位的監聽行動和竊聽無異,因為民眾認為此舉侵犯隱私,同時也有違道德,政府使用更多監聽或監視的手法降低罪案前,理應尋求更多的民意認可。
立法前宜聽人民意見
 政府有意在6個月內擬定新法案,以打擊嚴重和有組織罪案,這不僅令人心生疑問:難道現有對付犯罪事件的法律,不足以防止罪案發生嗎?
 同時,民眾擔心新法案會否侵犯更多個人隱私,制定新法案前,是否應聽聽人民的聲音呢?
 黃玉珠指出,政府立法前,應進行民意調查,但這種做法在我國極為少見。
 “政府先立法,變成許多時候遇到反彈時,又把它擱置,這對政府的形象並不好。”她說。
 就她而言,現在已是21世紀,不要再把人民當成是“不懂事的小孩”,應該公開處理這些議題,或許反而能夠得到更好的反應。
美國竊聽他國別有企圖
 提到監聽或監視,難免令人想起最近兩三個月內,在全球鬧哄哄的話題:美國的“稜鏡計劃”(PRISM),許多國家都成了美國的監聽對象!
 美國早于2001年遭911恐怖襲擊后,同年10月26日頒佈《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就已計劃透過竊聽和監視各國。 
 “稜鏡計劃”正是美國在有關法案下的重要“產品”,由美國安全局于2007年開始推行,這是一項絕密級電子監聽計劃。
 在黃玉珠律師看來,美國這些動作不只是對付和懲罰恐怖分子,同時含有其他目的,即美國想要當個真正的國際警察!
 “美國的竊聽不只是用在國內,還可用在其他國家通訊。”她認為,這即是說明美國早已另有打算。
斯諾登泄密引起爭論
 從人權角度來說,黃玉珠律師認為,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公開美國稜鏡計劃做法正確,就如維基解密一樣,敢于透露真相。
 因為,如果不是美國國家安全局合約外判商的員工斯諾登揭發“稜鏡計劃”,全球人至今還一直被蒙在鼓裡。
 在該項計劃下,美國可以獲得國內外各種數據和內容,包括電子郵件、視頻、語音對談、影片、照片、檔案傳輸、社交網絡細節等。
 “也許,在美國人眼裡,那是背叛,但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這是一種勇敢和正義。”她表示,美國憑什么通過竊聽來干涉他國,這個做法並不尊重各國和人權。
 她指出,美國一直強調自由和人權,但卻說到做不到,竊聽和監視他國的行為,讓人無法接受。
德國竊聽和反竊聽課程紅火
 對一般人來說,監聽不是什么好事,這和竊聽無異。在一些國家,例如原本把竊聽視為敏感話題的德國,自美國“稜境計劃”曝光后,反而興起“竊聽經濟”風潮。
 在當地,一本由歷史學家尤塞夫教授撰寫的《監視下的德國》,今年二月發行時,乏人問津,現在則紅火得不得了,在亞馬遜網站成為熱門書籍。
 一些德國電影,如得到奧斯卡獎項的《竊聽風暴》,以及一些007系列影片,不斷在電視上重播。
 另外,反竊聽和偵測竊聽的軟件也熱賣,這可讓安全和信息技術公司樂翻了,一些教育機構趁熱開設“反竊聽課程”,吸引不少人報讀。
 竊聽或監聽不只是用在犯罪或防範犯罪,原來也可以形成經濟效應,德國就是最好的例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搜尋更多文章

Related Posts with Thumbn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