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對付色魔

15 Sep 2013 

強姦定罪 為何這麼難?(上篇)


報導:許雅玲 
圖:劉金富、互聯網
《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在大馬,1980年接獲投報的強姦案件只有130宗,26年后(2006年),接獲投報的案件接近3000宗。
 2012年,時任首相署部長的拿督斯裡納茲裡強調,他手中握有的數據更加嚴重,大約逾5000宗。這還不包括已發生但未投報的案件。
 前不久,婦女援助中心(WAO)援引數據指出,每15分鐘,便有一位大馬女性被強暴。
 惟有將強姦犯繩之以法,才能讓罪犯卻步,女性安心!
警方于2006年接獲的強姦案投報之中,只有一百多宗被提控上庭,當然,成功入罪更遠遠低于“100”這個數據。為什么我國強姦案的投報率和檢控率這么低呢?
 “種種原因不能檢控入罪。首先,強姦案受害者錯誤認為被強姦是一件羞恥的事,她害怕社會人士會以‘你不檢點才會被強姦’的眼光來批判她,不敢站出來為自己討公道。”黃玉珠律師說。
 即使受害者勇敢出來投報,或者是有人目睹犯罪而報案,受害者要面對施暴者,回憶和複述經歷,以及讓醫生檢查,這些對受害者而言都是恐怖經歷,尤其是一旦案件並非由女查案官負責。所幸,警方已有改進──讓女查案官負責強奸案。
無法承受壓力,選擇不出庭
 “投報后,也有受害者因為不想承受審問的難堪,或者遭加害人威脅,又或是家人警告家醜不可外揚,造成受害者不願配合警方的搜證工作,無法將加害人控上法庭。”
 即便成功將強姦案帶到法庭審理,被告的辯護律師會想盡辦法讓原告難堪,或者百般為難原告,比如說,翻查原告的過去。而在多數原告和被告相識的案子中,原告無法承受難堪和壓力,選擇不出庭,不合作或庭外和解,以致案件無法如期進行,令被告逃過懲罰。
 曾經有宗強姦案,被告是一名警官。被告帶著原告出外晚餐和兜風至深夜,到了某處,就在車上強迫原告和他發生性關係。辯方以原告的表現,指她行為不檢和自願來讓原告難堪:“三更半夜,你不回家,難道還希望被告帶你去教堂嗎?”
強姦犯繩之以法,須具兩要點
 要將強姦犯繩之以法,必須具備兩大要點:(1)原告非自願,以及(2)原告有被性侵犯的跡象。
 “姦殺案中,死者無法開口說明本身非自願。那么,控方須有力證據來證明被告在沒有獲得死者的同意下強暴死者,比如死者身上有反抗的瘀傷,以及私處受傷破裂。”
 王麗涓姦殺案中,除了死者身上有被告的精液,死者有被強暴的跡象,加上有CCTV拍到被告出現在案發停車場,沿途還被目睹載著受害者……100%的證據均指向被告,控方才成功將被告繩之以法。
 “讓強姦犯繩之以法,婦女一定要有所醒覺:沒人能侵犯我的身體!”她強調:“實際上,除了嚴法重典,只要家庭和學校認真推行性教育,便能協助建立和諧與尊重的兩性社會。可惜,政府常以缺乏師資、國情不能接受等諸多理由,拒絕在校園推行性教育。”
缺有力證據逍遙法外
 包括朱玉葉在內的刑事案件,到底哪個環節出錯,才會敗訴?
 黃玉珠說:“控方因為死者身上有被告精液,現場有類似被告的黑色車子出現,就控謀殺,這太草率。除了證據薄弱,加上相隔7年,不管直接或環境證據,都難以取獲。要證明被告謀殺死者,會是艱辛無比的任務。”
 任何在證據不足的提控,往往無法成功定罪,對受害家庭是再一次的打擊,站在社會教育和警戒的角度,總檢察署提控被告,是正確的做法。
 “一些引起重大關注的刑事案件,明知證據不足沒法定罪,總檢察署還是提告;這是為了給予受害者家庭和社會一個交代、一個訊息。並且,提告讓被告不好過,這可警戒有意圖犯罪的人士:法律不會放過你。”
 無疑,社會輿論是“有力”逼使執法單位採取行動的管道。可是,因為同情受害者家庭,輿論不斷給予他們虛假希望,鼓勵他們鬥爭下去,卻是有待商榷的做法。畢竟司法審訊,要從法律程序、証據和法律原理來下判。也因此,法律界有個格言:寧可放過99個可能有罪之人,也不會錯殺一個好人。
 “其實,社會人士可以組織起來,抗議罪案率飆升及警方辦案效率差勁,要求改善,避免發生更多類似案件。”她強調。
臨場表現左右審判
 黃玉珠坦言,社會輿論對強姦案有太多似是而非的印象,只是因為不了解法律程序。
 黃玉珠說:“刑事案件需要很多方面配合。首先,便是警方的調查和搜證。當警方把資料、證物、口供收集妥當,呈交主控官審查后,便要由總檢察署做出指示,是否進行提控。”
 假如主控官認為調查不理想,証據不充足,他可以要求警方重新調查;假如他認為有相當把握,便會發出提控證書。案件帶上法庭后,就要看原告和證人的表現:有沒害怕或其他因素而說錯話。法庭會傳召證人,提呈證物,審理下判。
 “刑事案包括強姦案,定罪的法律要求非常嚴格。在庭上,特別是證人,會因陌生及嚴肅的環境、害怕見到被告,或者辯護律師嚴密冗長的盤問,極大可能膽怯而講錯話。”她說。
 姦殺案中,死者無法開口說明我非自願。要是沒有直接證據,比如說有人目擊犯罪或者犯案被拍下,便要靠環境證據來證明被告使用暴力強姦死者。沒有100%證據,法庭無法宣判被告有罪,這可能不符合社會期待,但並無司法不公。
自由裁量權掀爭議
 大馬刑事法典第375(g)條文闡明,任何人和年齡16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願意與否,都屬于法定強姦罪。一旦罪成,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另加鞭笞。
 遺憾的是,截至去年9月,國內先后發生法官在審理法定強姦案件時,實行自由裁量權(Judge’s power of discretion),讓被告獲減刑和輕判。
 其中,馬運會保齡球前州手諾阿茲扎的法定強姦案中,上訴庭基于被告擁有光明前途,維持地庭的守行判決,以便讓被告改過自新。另外,電氣工友強姦未滿13歲小女友案,檳城地庭基于被告尚年輕,做出守行3年和罰款2萬5000令吉的裁決。
 兩起判決引起民間強力反彈,政府因此承諾將立法禁止法庭在法定強姦案中實行自由裁量權。
 另一最令民間憤怒的是:法定強姦案被告,以結婚為理由,逃脫法律檢控的行徑。
 “刑事案件,包括強姦案,只要原告(包括被告)給予好的理由,均可申請撤銷控訴。”黃玉珠說:“今年年初,沙巴亞庇一名被控法定強姦的40歲餐館東主,便在審訊過程中,突然迎娶13歲受害者,誘導原告家屬要求撤銷案件。〞
 由于案件引起全民公憤,總檢察署特此聲明:不會撤銷此案。不過,由于案件首要證人,即受害者將會拒絕供證,總檢察署必須依靠其他證據,來證明被告有與受害者發生性關係。
設IPCMC提升辦案效率
 黃玉珠強調,“我們要‘獨立警察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IPCMC)!”
 過去數十年,不管是“警察調查方面出現問題”,抑或表現不符準則,都沒法問責。這是因為,到目前為止,政府單位的員工違反紀律,就只能由內部做出處分;要是內部不採取紀律行動,違紀的員工都會沒事。
 朱玉葉命案發生數個月后,警方根據調查線索,扣留吉打州一名拿督的兒子沙里爾協助查案。不過4天后,沙里爾便潛逃到澳洲。6年后,沙里爾過境雪邦吉隆坡國際機場被捕。
 不只朱家,相信全國人士均會質疑:“作為謀殺案嫌犯,沙里爾怎么可以獲得警方的保釋?讓警方錯失好好調查他的機會。這一點,警方需要給予一個合理、令大家都能接受的說法。”
 因此,大馬亟需成立“獨立警察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讓獨立的委員會不受外力影響,調查警方人員違紀行為。同時,讓公眾也有一個地方投訴違紀政府人員。這樣一來,警方才會有所顧忌和約束,辦案效力才有望提升。
職業和私生活非關鍵
 一些強姦案的受害者擔心:我的職業或私生活習慣,會不會導致法庭不信我被強暴?
 “法庭不會也不允許因為原告的職業產生偏見。即便是性工作者,只要她不同意和被告發生性關係,這便足以構成強姦。”黃玉珠說。
 原告的職業和她的私生活,不是強姦案定罪的關鍵因素,最重要的是:原告是非自願,並且,醫藥化驗報告和原告口供一致:有性侵犯跡象。法庭會依據法律程序、呈堂證物和傳召證人,依法下判。

女性自救 要比罪犯聰明(下篇)

報導:許雅玲 
圖:依哲、互聯網
《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性犯罪,已成為大馬的棘手社會問題,每15分鐘便有一名婦女被強姦的數據,讓婦女如坐針氈:我會不會是罪犯的下一個對象?
 強姦案受害者之中,不乏高學歷的聰明女性。對此,擁有美國心理學會合格會員資格的黃國輝博士強調,女性惟有變得比罪犯更聰明,才能避免成為受害者!
于2000年10月,電腦工程師諾惹再麗搭巴士上班時,遭巴士司機姦殺,棄屍路中分界堤 。
 2003年7月,科技分析員王麗涓在購物廣場停車場,連人帶車遭擄走,姦殺后棄屍渠洞焚燒。
 2006年1月,北大女學生朱玉葉跑步過程中,疑遭罪犯擄走強暴,9小時后被棄屍路旁。
 “我為什么提起這3宗姦殺案?”心理學會合格會員黃國輝說:“因為3名受害者都是聰明的大學生。”
 “聰明的大學生,為何還遭遇不幸?這是因為現代罪犯越來越聰明。女性從網上搜索關于防範罪案和自我保護安全的資料,罪犯同樣搜索得到,他知道女性會照著資料,攻擊他的弱點,因此,他會改變幹案手法。”
 如果上網搜索防範罪案的資料,已不足夠。那么,女性該如何防範性犯罪?
強姦犯有共同特點
 “女性一定要讓自己變得比罪犯更加聰明,才有辦法避免成為受害對象,或者,不幸成為受害對象,可以鎮定自救。”他說:“想比罪犯聰明,便要從心理學角度去了解罪犯的心理與行動特征。一旦看透罪犯,女性成為受害對象的機會會降低,不幸碰上罪犯,逃脫的機會也更高。”
 經常聽人說,遇到男性罪犯,女性可以攻擊他的下盤,或者插他的眼,來逃脫險境。事實上,插眼不容易做到,而男性自小對下盤危機有很高警惕,更不易得逞。
 黃國輝認為,“像這種在周星馳戲劇裡都會提到的橋段,真的有效嗎?大家不要忘記,男性罪犯也會看周星馳戲劇。”
 罪犯是人,人都有共同行為模式和共同心理動力。因此,美國罪犯心理專家成功找出罪犯的共同特點,分析出強姦犯的類型和幹案模式。
 “強姦犯都可以被描述(profiled)。只要知道罪犯屬于哪個類型,便可預測他下一步的行動,伺機自救。”他說。
4策略教你逃避色魔
 黃國輝表示,罪犯的行動過程分為:物色、接近、控制受害者、侵犯,最后便是考慮離開。
 罪犯物色地點、時間和對象時,傾向選擇停車場,因為這裡最容易藏匿,也最容易接近受害者。除了晚上,罪犯也喜歡早上犯案,因為女性在這個時候最清新。
 針對“罪犯喜歡對長髮,穿短裙女性下手”的說法,黃國輝強調,“目前,還沒數據支持:什么特征的女性,較易成為受害者。不過,卻有研究顯示,外表有信心,抬頭挺胸、走路又快,跨步又大的女性,成為罪犯對象的機會較低。”
 此外,在錯的地方(幽靜的停車場),拿著大包小包,穿著高跟鞋,一邊踉蹌走路,一邊講電話的女性,這類無法專注四周圍的女性,最容易成為罪犯的對象。
 面對罪犯該怎么辦?其實,美國有一門為女性設計的安全課程,約有100萬名女性上了安全培訓,46名遇到性犯罪者,成功運用這個專家結合心理學和自衛術的4個策略逃脫,然后報警。
 基于這策略不便在報章公開報導,有興趣的讀者可參加由黃國輝博士所主講的女性安全培訓課程。(只限女性)
罪犯接近受害者有途徑
 關于一般的女性自衛防狼術,即使是習武多年的男性,都沒十足信心“逮到機會”及“鎮定擊中”罪犯。如果自衛失敗,罪犯會變得更加凶狠,不會放過你。
 面對面,要反抗,要考量到:擊中罪犯,在他反應不來的30秒至一分鐘中,(1)有把握你的呼救聲被聽到;或者,(2)有把握逃跑100公尺后會有人幫你。
 一般上,罪犯接近受害者的途徑有:欺詐法。比如說,假扮需要幫忙的善良人:我的孩子生病了,你可以幫我嗎?把你引去沒有人的地方下手。或是在你大鏡前面放海報、丟雞蛋,追撞你的車尾,甚至放出奇怪的聲音,比如咚咚咚或者狗吠的聲音,引誘你下車察看,再擄人搶車。
 “第二招是閃電法,指的是罪犯臧在不搶眼的地方,閃電地出現,接近受害者。”黃國輝說:“第三招是奇襲法,即是你走在路上,突然出現一輛貨車,停下擄人,這在大馬比較少見。”
帶利器反陷危機?
 第三個干案過程是“控制手段”。控制手段取決于動機:劫財還是劫色,以及,受害者“被動性”─--你反抗強,他控制更強。
 罪犯會用高大體型來威懾你、用語言來恐嚇你、展示武器威脅你,還用暴力制伏你。通常,罪犯的心態是:能用體型威懾女性,就沒必要傷害女性的身體。
 “我不鼓勵女性帶利器防身。因為不是每位女性都有用利器捅刺他人身體的勇氣。萬一不忍心用利器捅刺,反被對方奪過去,就更加危險了。在這一點,女性可以隨身攜帶胡椒噴液。”
性犯罪者分6大類
 根據美國學者研究分類,性犯罪者有6大類型:補償型、糟蹋型、報復型、虐待性、投機型和集團型。
 黃國輝表示,“前面四型罪犯有心理狀態問題,他們會細心物色對象才下手。大馬的強姦犯,多屬于投機型犯罪,他們主要是打劫,之后看沒人,順便性侵受害者。”
 只要瞭解罪犯屬于哪個類型,跟著罪犯的心理和行動特征走,便可幫助女性伺機逃脫。萬一逃脫不了,便進展到最慎重過程:罪犯離開前,考慮“證據”和“活口”。
 知道罪犯的幹案過程,女性可以變得比較聰明,讓罪犯的防備系統降到最低,以期能鎮定逃離險境。
建DNA數據庫監控罪犯
 諾麗達和朱玉葉的命案中,因為死者身上擁有不知名第三者的精液,因此,“可能存在犯下此罪行的另一人”,命案沒法真相大白。
 就此,黃國輝強調,“政府應建立DNA數據庫。那么,一旦發生強姦案,只要DNA數據庫出現相配的對比,便可將犯人繩之以法。”
 在國外,比如說台灣,會對假釋和刑滿出獄的性侵前科犯,實施觀護監控,即是確定性侵前科犯有無違規行為,並透過測謊來嚇阻他們重犯強姦。
 台灣的觀護志工,會依據個案資料和再犯的危險因子,評定為:高度監控及輔導、中度監控及輔導,以及低度監控及輔導。假釋犯一旦被判定屬于中高再犯危機,他便必須帶著電子腳鐐加以監控,並且每天要到警局簽到,以便讓他無法再犯。
 但他坦言,“大馬並沒很好監控強姦前科犯。很多亂倫案罪犯,並沒后悔或羞恥心,政府更應強制他們到警局或法庭報到,以便監控他們的行為。”
廢內安法令的代價?
 不管任何國家,罪犯人數不會驟然增高,因為這不符合科學邏輯。
 假設社會有100個壞人,每個月,警方逮捕10個壞人,另有10個新的壞人加入,那么,每個月有100單罪案是常態。
 黃國輝說:“罪案驟然增高,其中一個可能性便是:警方沒有做好執法工作。但是,大馬警方破案率高于國際標準,這不能歸咎于警方。那么,另一個可能性便是:突然有很多會犯罪的人進入社會。”
 大馬在2011年廢除1960年內安法令(ISA),在此法令下被逮捕的前科犯,統統投入社會。這些前科犯,因為太聰明了,法律無法制裁他們,警方才動用內安法令對付他們。他們重投社會,可能會重新運用本人的聰明,用簡單手法(犯法)來賺快錢。
 “我認同廢除內安法令。不過,社會因此需要共同承擔一定代價。”他說。
女性自衛工作坊
 黃國輝博士將為本報讀者提供一場“犯罪心理及女性自衛工作坊”,名額有限,請勿錯過!
 時間:2013年10月6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
 地點:吉隆坡馬華總部13樓
 報名費:RM15(午餐茶點費)
 報名聯絡:劉小姐(012-6921324)、鄭小姐(012-2179121)
 報名截止日期: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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