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領域皆受賂 貪污無孔不入(第1篇)
報導:許雅玲《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每年年尾,一年一度的國家總審計司報告一出爐,便會揭露各種層出不窮、匪夷所思的買賣交易。
從2010年揭發海洋公園局以5萬6350令吉購買市價只有1940令吉的夜視海事雙筒望遠鏡,到2012年大馬廣播局以超過估價310.5%的標價購買器材,“買貴了”的弊端,從未消止。
向部門主管問責無門,人民只好指望大馬反貪委員會“做點事”。結果,又是另一輪不滿:官員只是犯下未遵守財政指示,買了貴貨,並無涉及貪污。
2012年總審計司報告出爐后,清廉指數高的首相署部長拿督劉勝權便坦言,總審計司報告所揭露的事件,並非都存有犯罪,一些只是管理不當,要改善這些弱點,必須從行政和管理著手。向部門主管問責無門,人民只好指望大馬反貪委員會“做點事”。結果,又是另一輪不滿:官員只是犯下未遵守財政指示,買了貴貨,並無涉及貪污。
部長說的,人民都懂,但是,什么時候,政府機構才能不必花貴好多倍的價錢來購買物品及服務?
時評人陳亞才表示,“政府機構‘買貴了’的弊端,已是沉痼疾。不管是承包工程或供應物品服務,大家會習慣性地在盈利上加多一個10%,作為有需要時的彈性用途,大家已心照不宣。”
時評人吳健南律師強調,“大馬人的心態奇怪,錢是阿公的,不賺白不賺。換成私人公司買東西,價錢是越便宜越好。雖然,買貴了並非貪污,但還是有抵觸法令的嫌疑。”
政府頒布的2001年反暴力法令,便是用來禁止商家漫天起價。因此,就算官員買貴了,沒貪污,可是,商家5千賣5萬,是否可用反暴利法令來對付他們?一旦嚴格執行,還有商家斗膽賣貴嗎?
無法獲得很好管制
每一年總審計司揭露的問題,只把問題矛頭指向反貪委會:“你還不做事!”這是不足的,因為買貴了,的確不是貪污。
雖然如此,人民不必絕望:大馬反貪委員會主席丹斯里阿布卡欣指出,通過政府和反貪委會的政策和措施,公務員涉貪案件逐年下降。具體來說,2009年,反貪委會逮捕的500人中,涉案公務員僅194人。
話說至此,吳健南補充,“私人界的貪污,已無孔不入,並且更難取締!從職場觀察,我發現,很多那種所謂投資產業,公司董事或高職者收受臺底錢,已 是不成文規矩。此外,你要跟銀行借錢,你一定要採用銀行指定的律師團隊,並且還要付錢來買約定書。這不親商,並想從客戶那裡得到額外利潤。”
顯然,不管是公共機構或私人公司,貪污現象均無法獲得很好的管制。新近出爐的“2013亞太區舞弊調查”顯示,有39%大馬受訪者表示貪污常發生;15%受訪者則指出,為了取得合約,他們所涉及的領域存在貪污是普遍事件。
貪污制度化 防不勝防
陳亞才坦言,政府機構小金額的貪污,單一金額雖少,但累積金額驚人,並且已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因為已經“制度化”。
相信在大馬擁有駕駛執照的人士,大部分都有這種經驗:不花額外金錢“包及格”,便要準備考多幾次唄。
“小金額的貪污問題,當然要處理。可是,這類型的貪污已經制度化,你要對付的並非只是考車中心的主考官,或者駕駛學院的人員,很可能是整個部門。這一串拉起,可能中途就不能拉,因為重要人物的臉孔就快出現,整個制度會被震動。”
“確實,貪污已被制度化,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為欠缺制度化的明文規定,貪污才會趁虛而入。”吳健南坦言,“以破產法令為例:一個人破產后不可以經商,除非得到報窮局的同意。”
他繼說,破產者什么都不可以做,除非得到報窮局的同意──這不需要很具體、明文法令下的一個理由,以致造成:人治凌駕制度,貪污弊端便會出現。“一個民主清廉的制度,不能單憑法令,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社會的民主精神,以及集體監督和約束。”
行政弊端 反貪委會難對付
大馬反貪委員會首席高級助理總監陳江使陳情:“請不要把總審計司報告裡的弊端,都當作是反貪委會的責任!”
反貪委會只能取締貪污犯罪或文件造假等弊端,無法對付以最低標得標工程中的貴貨,也即是“買貴了”的行政弊端。目前,反貪委會針對2011年總審計司報告展開調查,並已提控3人,包括一名關稅局高級助理主任、一名市場銷售職員以及一名笨珍中學校長。
今年10月27日,反貪委會宣佈成立“政府機構廉正管理組”,以處理和監督政府機構的清廉正直,讓人民重拾政府打擊貪污的信心。同時,反貪委會派出擁有逾20年反貪經驗的官員,駐守政府機構;同時,通過大馬反貪污學院,培訓政府機構的中級官員,以便提升部門的廉正度。
對于沒有足夠法律證據來指控其貪污的公務員們,只要總檢察署同意,反貪委會亦給出紀律建議。
雷聲大雨點小 肅貪虎頭蛇尾(第2篇)
報導: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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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檢調單位,到底要用什麼規格的漁網,才能捕獲貪腐大魚?
對此,時評人吳健南律師說,檢調單位不能用可笑的控狀來捕捉貪腐大魚。
他強調,肅貪,理應是領導人帶領國家朝向先進國進程中,一定要杜絕的毒瘤。
令人悲哀的是,每位領導人上台,便把貪污提控當作政治表演,最后草草了事。
“司法上,政府做了很多虎頭蛇尾的案件,包括敦阿都拉時代的20條大魚提控事件,最后的結果是,沒有一條大魚被入罪。到了納吉時代,還發生惹人話柄的:林良實誘騙內閣檢控。”吳健南說。他強調,肅貪,理應是領導人帶領國家朝向先進國進程中,一定要杜絕的毒瘤。
令人悲哀的是,每位領導人上台,便把貪污提控當作政治表演,最后草草了事。
2010年7月29日,交通部前部長兼馬華前總會長敦林良實醫生,因為涉及巴生港口自由貿易區醜聞,被控誘騙內閣罪名。
2013年10月25日,高庭承審法官拿督阿馬迪在長達42頁判詞中指出,辯方第4證人前首相敦馬哈迪供詞中,表明自己沒有受到林良實欺騙,他滿意證人這項供證,並接受林良實指沒有企圖欺騙時任首相的馬哈迪的解釋,因此宣判敦林誘騙內閣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吳健南說:“大家都不必去看高庭的判詞,從總檢察署擬出‘部長誘騙內閣’這樣不合常理的控狀,已是天下一大奇聞。畢竟,在內閣,首相是主導,一個交通部長誘騙首相和內閣,這不合邏輯。”
事件進展龜速
反貪委會特別委員會委員陳勝堯坦言,貪污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可以招致個人身敗名裂,因此,必須有確鑿證據,才可指控誰貪污,“敦林被控一案,並非 由反貪委會進行提控,而是警方動用刑事法典來指控的,但大家都把責任指向反貪會。不管是由誰來提控,控狀都必須獲得總檢察長的簽批。”
敦林無罪釋放,案件算是告一段落。但全國沸騰的國家養牛中心一案,還在進行中。
其中,商人拿督三蘇巴林,被控2項欺詐國家養牛中心主席拿督莫哈末沙烈(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前部長拿督斯里莎麗扎的丈夫),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案件定于明年2月20日起審訊3天。至于拿督莫哈末沙烈,他已向地庭申請撤銷其2項失信控罪。
吳健南說:“國家養牛中心濫用2.5億令吉案件中,從事件爆發到提控上庭,進展龜速。起初,當局還不斷漂白,養牛中心沒有涉貪,敵不過輿論壓力,才有提控行動。”
禁止直屬親屬獲工程
國家養牛中心一案,拿督斯里莎麗扎曾在庭上說明:只知孩子跟丈夫工作,但不知次子做哪行?
而在起訴兩名公正黨領袖(拉菲茲和祖萊達)誹謗案中(註:兩造已互相撤銷誹謗訴訟),她則說明:和丈夫是兩個不同世界的人,互不干涉對方之事,因此,否認涉及丈夫獲得中央政府批准的國家養牛計劃。
吳健南表示:“發生養牛案后,政府應該檢討明文禁止內閣成員或其直屬親屬,從政府工程直接受益或獲利。這樣,高官再無法理所當然說明:那是我家人有錢,和我沒關係。同時,政府機構應將行政程序透明化,並且做好公開招標工作,這樣便能減少貪污行賄機會。”
目前,反貪委會準備修改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禁止內閣部長和州行政議員直屬家屬獲得工程或招標。
公佈財產 杜絕貪腐大魚
杜絕政府機構的貪腐大魚,還是要先做好:公佈財產。
時評人陳亞才透露,“亞洲國家中,韓國和台灣的財產申報機制,即陽光法案,堪稱典範。”
韓國的財產申報制度,早于1981年出台,由全斗煥總統制定頒布。諷刺的是,全鬥煥和其后任盧泰愚,都栽在這部法上。今天,陽光法案在韓國公務員心目中,已成為自覺履行義務責任。
“台韓的陽光法案,並不赦免貪官,反而對既往貪污再追查定罪。不過,這也有其困難面:惟有貪官下台后,不在主流權力中心,才會被對付。假如今天台灣是民進黨執政,可能陳水扁會安全過關。”他說。
證人翻供 貪污案敗訴主因
大馬貪污案件敗訴主因,不外是證人不出庭,或者證人翻供。
最令反貪委會念念不忘的證人翻供案件,當數巫統前最高理事拿督莫哈末諾占,被控通過代理哈立米,交給名叫卡利慕沙的男子1500令吉,以賄賂各代表,以期競選巫統最高理事職中選。
最終,由于9名證人翻供,莫哈末諾占及其代理哈立米被判無罪獲釋。
過后,9名翻供的證人,被控在巫統前最高理事拿督諾查賄選案中,向反貪委員會提供假口供,不過,9人均獲判罪名不成立。
彭亨淡馬魯推事判詞指出,控方無法提出有力疑點,證明9名被告提供假證。9人的矛盾供證,使到控方無意再續審。
貪污案件難定罪
新聞標題:安邦市會前執法主任被控貪污,上訴庭判監6月罰9萬
下判日期:2013年9月12日
簡述:2003年,安邦再也市議會前執法主任阿都古都斯,被控向一餐廳僱主收取賄金,遭安邦地庭判入獄11年10個月和罰款37萬令吉;他上訴至高 庭后,獲判無罪。反貪會將此案上訴至上訴庭,上訴庭推翻高庭此前作出無罪釋放裁決,並宣判被告入獄6個月,以及罰款9萬令吉或者監禁56個月代替。
判決:上訴庭3司一致指出,考量辯護律師的論點后,裁決被告6項貪污控狀罪成。3司並指地庭處理該案方向正確也無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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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收錢非自用不算貪污,官員上訴判無罪釋放
下判日期:2012年3月19日
簡述:柔佛州古來衛生局官員再那阿比丁,于2006年被控2項貪污罪名,被判坐牢4年5個月兼罰款8萬令吉。上訴至高庭,辯方在辯詞中聲明,因為被 告曾向2名承包商提及需為豐盛港縣衛生局俱樂部辦事處添購雨蓋,2名承包商便自願提供2筆總值3萬425令吉款項給被告,而相關物品確已送至醫療診所存儲 室。辯詞更提及,2名承包商本身就是幫兇,因為如果不給被告錢,貪污行為就不會發生。
判決:辯方以“收取款項非自用”為由辯白,在高庭上訴成功,獲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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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控貪污證據不足,2交警無罪釋放
下判日期:2012年7月13日
簡述:森美蘭芙蓉2名巫裔交警,各自面對3項貪污指控,但在證據不足下,無罪釋放。
判決:芙蓉地庭法官拿汀諾絲娜指出,從主控官及證人供詞中得悉,仍有一名重要證人“阿輝”無法傳召出庭作供,因此缺乏有力證據,證明2名被告,已獲取賄賂金,或向對方(即阿茲尼)索賄,作為不取締阿茲尼走私爆竹、煙火及香煙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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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貪污案上訴得直,前高官無罪釋放
下判日期:2012年2月29日
簡述:2010年,移民局前副總監(管制組)尤索夫被控貪污,被地庭判處罪名成立。他在高庭上訴得直,當場無罪釋放。
判決:高庭法官拿督嘉查裡宣判時指出,控方只根據尤索夫寫下“批准”的字跡,作為呈堂證物,並且,關鍵證人,即中間人“阿督”並沒出庭供證,因此推翻地庭法官判決。
關鍵詞語:重要證人沒有出庭作供
只要人民全力支持 肅貪事半功倍(第3篇)
報導: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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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種情況下,大馬反貪委員會(MACC,簡稱反貪會)會展開調查行動:有報案者,有證據,以及反貪會認為需要調查的課題。
大馬反貪污委員會首席高級助理總監陳江使表示,反貪會打擊貪污,第一個一定要得到人民支持。
有了人民的支持,再配合政治領導人的肅貪決心,反貪會便能展開有力的肅貪行動。
2009年,在大馬肅貪進程,是一個重要的歷程年:反貪會展開大刀闊斧的轉型計劃。有了人民的支持,再配合政治領導人的肅貪決心,反貪會便能展開有力的肅貪行動。
2009年,174起投報案件中,有54%定罪下判。
短短3年,反貪會轉型有成:2012年的5496項罪案中,有75%已解決,共逮捕701名罪犯和起訴313名嫌犯,包括倍受矚目的莎阿南國會議 員和瑪拉工藝大學院長。總結來說,反貪會的個案定罪率,從2009年的45%,躍升至2012年的85%。這個躍升,甚至超越國際標準的80%。
陳江使指出,反貪會的個案率和定罪率提升,主要歸功于轉型后成立的貪污特別法庭。
審訊時間冗長有弊端
“我在彭亨勞勿服務時,1996年調查的貪污案,到了2007年才定罪。期間,案子因為各種各樣的理由延期,10年后才真正完結。很多貪污案子,因為審訊時間冗長,后來發生證人不見,證人不記得詳情等事件,造成定罪率低落。”
2011年2月16日,反貪會在全國設立14個貪污特別法庭,集中處理貪污訴訟,大多數案子,便可在三天至一周的審訊天數,就定罪下判。
同時,因為法官只專注審訊貪污案件,很快變成“專家”,這又大幅提高法庭效率。僅在一年半時間,貪污特別法庭便完成審理累積七八年之久的案件。
“過去的反貪局,都是由一名反貪官員調查一宗案件。轉型后,反貪會設立特別行動室,採用團隊專案調查方式,配合科技儀器,快而準地收集證據,大大縮短調查時間。”同時,反貪會亦積極招覽更多專才,比如聘請科技人才進行高科技追蹤,讓會計人才進行專業的反貪鑑證調查。
提供情報緝拿歸案
不過,陳江使坦言,“貪污案子很奇怪:行賄和收賄的兩方均拿到利益,但虧損的政府機構或私人公司,卻無法出聲抗議;所以,反貪會需要人民支持和合作,提供情報來緝拿違法人士。”
去年,反貪會接獲人民情報“官員收受賄賂,漁民進行非法捕魚”,便對投訴展開調查行動。今年9月,成功將涉案官員及漁民緝拿歸案。
假如沒有人民的支持和合作,全國大約2000名的反貪人員,絕對無法在2800多萬的茫茫人海中,揪出貪污的害群之馬。
如果80%的人民都反貪,貪污將不再是腐蝕國家的問題──這是陳江使的看法。
反貪法令充足 關鍵是否善用
吳健南律師坦言,當人民對國家肅貪成效感到失望,便開始有非分之想:反貪會是否不夠獨立?反貪會是否缺乏自主提控權?反貪法令是否不足?
他坦言,我國的反貪法令很充足。2009反貪委員會法案第7條文闡釋:反貪會有責任檢驗政府機構的傳遞系統,以揭發貪污罪行,或者可以引導或導致貪污罪行;或者建議行政機構領導如何改善傳遞系統,以減少貪污誘惑或傾向。
“反貪會沒有提控權,這很合理,符合三權(司法、執法、立法)分立原則。公共刑事案件,由同一機構,即總檢察署來提控,這也合法。”吳健南說: “反貪會成員,由最高元首在首相的勸告下被委任。這有人講:不夠獨立。那麼,反貪會由誰來委任,才算獨立?反陣領袖,還是國會議員一起委任?”
“還有,法令有被善用或濫用?這是法令控制不到的範圍。”他說。
實施嚴謹法令 加強肅貪力度
目前為止,反貪會擁有足夠的權限和足夠法令來取締貪污涉案者。不過,包括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布卡欣在內的人士均認同:大馬需要實施更嚴謹的條規和法令,來加強國家的肅貪力度。
以搜查令為例:1997年之前,反貪官員要去掃蕩涉貪公司時,必須前往法庭申請搜查令。《1997年反貪污法令》頒布后,反貪官員只需向檢察司申 請搜查令。《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出台后,反貪官員只需向54級(首席高級助理總監)及以上的反貪官員,或者向檢察司申請搜查令。法令的修正,大 幅提升反貪會調查效率。
目前,最值得關注的是:反貪會準備修改《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禁止內閣部長和州行政議員直屬家屬獲得工程或招標。
接著,請國會全力支持明年3月提呈的兩項建議:(一)讓反貪會成為有招聘、委任、提升和開除官員的獨立權限的機構;以及,(二)提升反貪會主席地位至和總審計司及總檢察長同等級。
監督反貪會 提高肅貪效率
反貪會監督全民,誰監督反貪會?
陳江使笑著指出,在大馬,沒有一個政府機構,給這么多“外人”監督。
現在,反貪會設有5套獨立的“檢查和平衡”系統,包括:由執政黨和反對黨國會議員組成的肅貪特別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 On Corruption, SCC)、防範貪污咨詢顧問團(Anti-Corruption Advisory Board, ACAB)、投訴委員會(Complaints Committee, CC)、行動審查委員會(Operations Review Panel, ORP),及咨詢和貪污預防委員會(Consultation And Corruption Prevention Panel, CCPP),對反貪會進行全面監督,提醒和保證。
“反貪會將從社會大眾裡,以個人誠信、卓越的成就和專業水準來挑選各委員會的成員,而這些委員一定能夠做到獨立及公正不亞。”他說。
顯然,轉型后,人民對反貪會的投訴逐年下降,甚至,在今年,迄今為止,投訴率為“零”。
報案 有別于提供
“關于提供情報,我想告訴大家:提供情報跟報案是兩回事。”陳江使說:“提供情報的話,可以匿名,並且不用上庭。但是,報案的話,你涉及其中,反貪會需要錄取你的口供。所以,你不能只想報案,但不想上庭供證。”
過去,在冗長的審訊中,不斷有貪污案證人,在出庭前失蹤,或者翻供,甚至出現“遺忘症”。其實,這些證人之中,很多都曾遭受恐嚇。
“我還想告訴大家,反貪會已加強執行保護證人法令和保護提供情報法令,以保護證人的安危。如有必要,反貪會亦會24小時保護證人。”他說。
近年來猖狂的非法偷沙案,反貪會亦是只是“聽聞”這樣、那樣的消息,但沒人來報案。然而,反貪會仍派出臥底深入調查,並成功將涉案者提控上庭。
大馬反貪會
願景:與大馬社會一起創建世界級的反貪及防貪機構。
目標:成為專業反貪腐機構,在自由,透明和專業的原則下,進行執法和教育公眾。
重大轉型:1997年的防止腐敗法令,修改成為更加有效的2009年反貪法令,以應付目前的巨大挑戰。
1957年8月31日獨立后,首相署成立反貪小組開始,主要由總檢察署、大馬皇家警察和刑事調查局,負責反腐敗活動。
1967年10月1日,政府為了加強反腐敗的力度,正式成立反貪局。
1973年8月29日,反貪組(BPR)再度轉變為國家調查局(NBI),主要針對大型腐敗案件進行調查。
1982年5月13日,國會通過防止腐敗法令,並將國家調查局提升為反貪局(ACA),專門負責防止貪污腐敗。
2008年,為了符合社會對反貪的需求,國會同意成立更具獨立、透明、專業的反貪會(MACC)來取代反貪局,以提高國家在反貪行動的效率、獨立和透明,從而減低大眾之前認為反貪機構不獨立和不透明的負面看法。
口號響公信力跌 領導人決心最重要(完結篇)
報導:許雅玲
圖:練國偉、本報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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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貪污最壞的年代嗎?
一秒之內,隆雪華堂執行長陳亞才、吳健南律師、行動黨甲洞區國會議員陳勝堯,均無法響亮答說“是”。
五秒之后,“不是”兩字,還是很難說出口。
他們坦承,反貪口號喊得很響,反貪文案也做得很好,但國家反貪公信力下跌,歸根究底,仍是因為高高在上的政治人物,無法展示從上而下的肅貪決心。
大馬肅貪越反越貪──這究竟是印象還是實相?五秒之后,“不是”兩字,還是很難說出口。
他們坦承,反貪口號喊得很響,反貪文案也做得很好,但國家反貪公信力下跌,歸根究底,仍是因為高高在上的政治人物,無法展示從上而下的肅貪決心。
大馬反貪污委員會首席高級助理總監陳江使表示,“越反越貪?沒有這回事。印象只是預測,並非實相。”
無可否認,大馬反貪情況,雖然落后香港新加坡幾十年,但是,隨著2009年展開的轉型計劃,加上資訊提升和人民配合,反貪委會的個案起訴和定罪率,有顯著躍升。
隆雪華堂執行長陳亞才坦言,大馬在國際廉潔排名上雖還不算最壞,但是,政府的肅貪誠信必然倒退,因為普羅大眾的印象是:我對政府沒信心。
意願很高成果平平
“普羅大眾的印象,雖然不是很科學的數據,但是,卻是接近客觀狀況的一個指標。”他說:“歷任首相之中,Pak Lah,敦阿都拉,是第一位慎重把肅貪當作重點政治目標的國家領袖。”
Pak Lah把肅貪作為政治綱領提出來,得到人民激賞,他領導的國陣以狂風掃落葉姿態狂勝,就連強人首相敦馬也沒這個選舉佳績。
“以當時來說:Pak Lah表達了肅貪意願,民眾對他的評價和支持都很高,這本來是肅貪大好形勢,可惜,黨內黨外配合度不夠,結果是眼高手低──意願很高,成果平平。”他說。
到了納吉時代,肅貪狀況雖沒走下坡,但也沒振奮人心。甚至,趙明福案件釀成的人命悲劇,讓人民痛心疾首。當時,正巧爆發前雪州大臣基爾案件。
兩個案件對比之下,大家的印象:政府對付涉嫌3000令吉貪污,就好比對付千萬令吉貪污;對付千萬令吉貪污,好像是用比較輕描淡寫方式處理。
政治領袖要以身作則
“全球反貪成效,看大不看小,即是不看那種在路邊賄賂警察50令吉那種,而是要看政府對付貪污大魚的決心。畢竟,貪污數額高的,往往都是職權大的,他們對國家的腐蝕更大。”
陳亞才繼續說,“首相要確保反貪委會的獨立運作,杜絕一切政治干預;並且,在日常人事委任上,任命廉潔記錄良好的人士,還有,釋放對媒體的善意,讓媒體有更大自由度和政府一起肅貪。”
陳勝堯斬釘截鐵指出:“總之,有職位者一定要公佈財產,行為不檢的官員,一定要辭退,有貪污罪證者,一定要提控。”
吳健南強調,“想靠年輕有志的大好青年投身執法單位來打貪,他們真的沒有能力,政治領袖一定要從上而下,以身作則,剷除貪腐毒瘤。”
面對兩大難題 連根拔起不易
反貪委會特別委員會委員陳勝堯、還有時評人吳健南和陳亞才均認同,反貪委會打貪有其效率,可是,一旦碰到大人物,打貪就有阻滯。
“職高權大者,不易對付;你對付不了他,他反過來對付你。假如政府肅貪決心不大,便易形成官官相護,案件追查到最后,不了了之。”陳亞才說。
一個大人物沒事,兩個大人物也有驚無險,打貪半途而廢的次數太多,最后有事的便是政府:反貪公信力下跌!
回到大馬肅貪能不能做的現實面,陳亞才坦言;“大馬肅貪有兩個層面:首先,位高權大的巨額貪污很難對付,以及,單一金額不大,但累積金額驚人的貪污,已形成制度化,連根拔起不易。”
打貪,面對各種牽制,並非反貪委會單方面便可完成的任務,國家領導人必須展示從上而下的肅貪決心。
人民作后盾 貪污警察定罪
過去,大馬商人對印尼嗤之以鼻:貪腐大國!
今天,吳健南說:“我們不能再自我感覺良好了,尤其是,近年來,大馬一直佔據國際黑金外流排行榜上,這個警鐘太丟人了。”
很多大馬商人心寒感慨:其他國家,不管怎么貪污,只要擺平階層領導,便能解決問題。大馬是個無底洞,擺平了一個領導,到了另一個階層,還是有沒完沒了的要求。這是外資無法對大馬產生信心的主因。
相形之下,貪污造成民不聊生的印尼,2002年痛定思痛成立肅貪委兩年后,以肅貪為競選口號的尤多約諾,當選總統后,加強打貪力度,將目標轉向政治人物,甚至警察高官。
自此,國家警隊與肅貪委勢不兩立(像香港當年的情況)。不久前,在一名警察高官被定罪后,警方逮捕肅貪委兩名成員,指責他們勒索和受賄。印尼因此 爆發人民大示威,100萬人的民調支持,加上肅貪委有證據指向警方串謀削弱肅貪會權力,兩名肅貪委成員最終獲釋,結果激勵人心。
善用科技力量 提升反貪效率
民眾對肅貪印象是:越反越貪,這跟網絡資訊發達有關。
吳健南說:“敦馬時代,可能有一些新聞,政府不想人民知道,人民就無法知道。這套在現在可行不通,每個人打開手機,便可掌握四通八達的資訊,誰有把柄、漏洞弊端,都很容易攤在陽光白日下。”
他認為,“我們的反貪法令很足夠,反貪委會也有足夠的調查權,只要我們加強運用科技資訊工藝,建立透明開放的民主程序機制,便能杜絕沒有明文記錄的灰色地帶,提高政府效率。況且,在證物法令下,電郵是受到承認的證據。”
陳亞才強調,“資訊傳遞很重要。森美蘭州務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通過錢幣兌換商匯出1000萬令吉到英國倫敦,他才做兩屆,就算不吃不喝不用他的俸祿,一年也只有三十多萬,那1000萬令吉到底怎么存?”
后來,總檢察署證實1000萬令吉匯款並非貪污所得,錢幣兌換商卻因違反法令,已遭當局撤銷商業執照。資訊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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